原告: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上海市虹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永泉,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wù)所雞西分所律師。
被告:XX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雞西市雞冠區(qū)。
被告: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雞西市雞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松楠,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撤銷二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由二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及因訴訟產(chǎn)生的一切實際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11月被告XX光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71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絕償還,原告訴至法院,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雞冠商初字432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XX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10萬元及利息。2015年12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XX光將其位于虎林市虎林鎮(zhèn)曙光街道新光委瑞勝小區(qū)1號樓0單元109號,價值200多萬元的門市以極低的價格賣給自己的岳母田某。原告認為,被告XX光在沒有清償原告?zhèn)鶆?wù)的情況下,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其房產(chǎn),且被告田某作為其岳母明知道XX光欠原告的借款沒有償還的前提下,仍然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債權(quán)人撤銷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1月4日下達了(2015)虎商初字第980號民裁定書,裁定該案按原告撤訴處理。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黑0381民監(jiān)2號民事裁定書,決定由本院對該案再審,該裁定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起訴二被告的債權(quán)人撤銷權(quán)糾紛已由本院決定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伊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2800元退還原告伊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苑紅梅
審判員 王迪
審判員 王樹梅
書記員: 辛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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