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宇恒,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相*,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漢族,榮欣整裝定制生活館業(yè)主,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原告任*訴被告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6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宇恒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從2017年11月16日至清償之日止,依年利率6%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被告相*多次向我借款,我經支付寶方式支付被告借款共50000元,被告使用我信用卡透支消費6000元。后經多次索要至今拖欠未還,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相*未出庭應訴,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相*因資金周轉向原告任*借款,2017年5月至8月期間,原告任*經支付寶多次轉款給被告相*,2017年11月16日,被告相*向原告任*出具欠條一份,欠條內容為“今欠到任*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整)周轉”落款“相*、2017年11月16日”,在欠條下方被告相*備注“本人承諾于2017年12月31日前還5000元(伍仟無整)從2018年2月起每月償還3000元直至還清,、相*、2017年11月16日”。同時,因被告相*使用原告任*信用卡透支消費6000元沒有償還。后經原告任*催要無果,故而成訴。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相*拖欠原告任*借款56000元至今沒有償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相*理應承擔清償責任。原告任*要求被告相*從欠款之日起承擔利息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從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給予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任*借款56000元及利息(從201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依年利率6%計算)。
二、駁回原告任*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28元減半后收取614元,由被告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陳旗紅
書記員: 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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