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素先。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應華,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被告:張某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57580元、利息17500元,以及未償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25%的標準計算從2018年7月30日起至本金清償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某某以未償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每月0.75%的標準支付2018年1月19日起至本金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3、判令被告張某某對上述所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審理中,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李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42117.30元,截至2018年1月18日的利息1776.50元,以及未償還本金142117.3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25%的標準計算從2018年1月19日起至本金清償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某某以未償還本金142117.30元為基數(shù),按每月0.75%的標準支付2018年1月19日起至本金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3、判令被告李某某承擔律師費8000元及訴訟費;4、判令被告張某某對上述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被告李某某因周轉需要,于2017年10月19日通過湖北忠興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忠興公司)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200000元,月利率1.25%,期限10個月;并約定如借款人違約將承擔違約金、實現(xiàn)債權費用等違約責任。保證人張某某對被告李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原告依約通過轉賬方式將借款本金匯至被告李某某賬戶,然而被告償還49920元后再未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原告為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在開庭審理中出示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1)2017年10月19日,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2)2017年10月19日,被告李某某與忠興公司簽訂的《融資服務協(xié)議》;(3)扣款詳情單;(4)還款詳單;(5)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賬戶支出交易明細。證明原告與被告李某某通過忠興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三方對各自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相關約定,原告在扣除部分費用后實際給付被告李某某資金182800元。證據(jù)二、2017年10月19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借款保證擔保合同書》。證明被告張春生對被告李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證據(jù)三、(1)2018年9月30日,原告與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2)湖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一張。證明原告支付律師費8000元。兩被告既未書面答辯,也未到庭應訴,放棄了答辯、舉證的權利,亦放棄了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內容真實、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19日,被告李某某作為委托方即甲方,忠興公司作為受托方即乙方,雙方簽訂了一份《融資服務協(xié)議》,約定:甲方因經營周轉需要融資,委托乙方為其提供融資服務,使其通過乙方推薦的資金出借方而獲得融資資金;甲方同意,在其確認通過乙方所推薦的資金出借方后,與該資金出借方達成并簽署融資借款相關合同、協(xié)議,且獲得融資借款的,即視為甲方在乙方服務下融資成功,甲方應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融資服務費;甲方支付融資服務費的時間和金額為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每月18日支付2460元,共十期,乙方委托資金出借方代為收取,支付方式與甲方簽署的《借款合同》一致。同日,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質押物奧迪牌WAUAGD4L號汽車一輛,車牌號為新A×××××;原告于合同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將借款金額付至被告李某某賬戶;借款期限10個月,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月利率1.25%,被告李某某同意以等本等息(按月還付等額本金和利息)方式償還借款本息,具體還款計劃為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每月18日償還本金20000元、利息2500元,共十期;若被告李某某未按照合同所約定還款時間則所簽訂合同之時收取的逾期保證金自動扣除(不計入罰息)視為違約,除必須按合同還款計劃表規(guī)定的金額向原告正常償付本息外,還須每日按借款本金的5‰向原告支付逾期違約金直至被告李某某實際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被告李某某在合同期內未按時歸還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視為借款提前到期,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李某某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以及相關費用等;被告李某某承諾自覺履行合同各款義務,無論任何原因導致原告的合同利息或合同權利受到損害,被告李某某將承擔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還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在依法主張權利過程中發(fā)生的訴訟費或仲裁費、訴訟/仲裁律師費等費用,并賠償原告的損失;被告李某某確認來往信件(包括訴訟和仲裁過程中相關法律文書)的送到地址為新疆額敏縣郊區(qū)鄉(xiāng)百旺新城一號樓四單元507室。合同簽訂后,被告李某某同時在《還款詳單》及扣款詳情單上簽名確認?!哆€款詳單》約定,被告李某某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每月18日償還本息22500元、代收融資服務費2460元,合計24960元,共十期??劭钤斍閱紊霞s定扣除車輛GPS費用1200元、逾期保證金10000元、服務費6000元、共計17200元,實放款金額182800元。2017年10月19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簽訂了一份《借款保證擔保合同書》,約定:為確保借款人李某某全面、及時履行其與原告在2017年10月1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主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保障原告?zhèn)鶛嗟膶崿F(xiàn),被告張某某愿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被告張某某擔保的主合同的借款本金為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合同項下的保證為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張某某對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利所產生的損失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損失、間接損失、訴訟費、法院執(zhí)行費、仲裁費、律師費等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原告宣布主債務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屆滿日;被告張某某確認來往信件(包括訴訟和仲裁過程中相關法律文書)的送到地址為新疆額敏縣郊區(qū)鄉(xiāng)百旺新城一號樓四單元507室。2017年10月20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匯入被告李某某賬戶182800元。被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18日、12月18日分別償還24960元、24960元,此后再未還本付息,雙方故而成訟。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訴訟與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于2018年11月28日支付律師費8000元。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借款保證擔保合同書》,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除違約金約定過高外,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一、關于借款本金。原告在給付借款時以車輛GPS費用、逾期保證金、服務費名義共計扣減17200元,實質是預先減少給付本金,故被告李某某應按實際的借款金額182800元及給付時間償還本金及計算利息。二、關于利息支付。《借款合同》雖約定月利率1.25%,但同時約定每月償還融資服務費2460元即月利率1.23%(2460元÷200000元),實質以另一種方式變相提高借款利率,故雙方實際約定的月利率為2.48%。被告李某某已支付的利息,對于未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因被告李某某已自愿履行完畢,原告已接受,系當事人的自由處分行為,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視為被告李某某償還的本金。經計算,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18日的利息應為4533.44元(182800元×月利率2.48%÷30日×30日),被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18日償還24960元,扣除雙方約定償還的本金20000元及應償還利息4533.44元,超出部分426.56元應視為償還本金,故本案剩余借款本金為162373.44元;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的利息應為4026.86元(162373.44元×月利率2.48%×1個月),被告李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償還24960元,扣除雙方約定償還的本金20000元及應償還利息4026.86元,超出部分933.14元應視為償還本金,故本案剩余借款本金為141440.30元。綜上,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被告李某某尚差欠原告借款本金141440.30元,原告請求的超出部分本金,本院不予支持。雖《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逾期還款違約金過高,但原告在起訴時自愿調整為按月利率1.25%計付利息,按月利率0.75%計付違約金,兩項相加并未超過年利率24%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李某某應以本金141440.30元為基數(shù)計付利息及違約金。經計算,被告李某某應支付2018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的利息1768元(141440.30元×月利率1.25%),并以本金141440.30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25%計付利息,原告請求的超出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李某某從2018年1月19日起支付違約金,系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行為,本院予以確認。故被告李某某應以本金141440.30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0.75%計付違約金,原告請求的超出部分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三、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8000元及訴訟費用。因原告與被告李某某在《借款合同》中對律師費進行了約定,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律師費8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次糾紛系因被告李某某違約而引起,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四、關于被告張某某的責任。被告張某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借款保證擔保合同書》上簽字擔保,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對被告李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對被告李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任素先與被告李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素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應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張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任素先償還借款本金141440.30元、利息1768元、2018年1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41440.30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1月19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1.25%計付)、2018年1月19日之后的違約金(以本金141440.30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1月19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0.75%計付)以及律師費8000元。二、被告張某某對被告李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任素先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李某某、張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00元,由被告李某某、張某某連帶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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