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淑芹,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某市玉田縣。
委托代理人:王會華,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某市玉田縣。
委托代理人:譚化新,河北富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建設北路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段衛(wèi)民。
委托代理人:陳書云、謝歡,河北三和時代(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任淑芹與被告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淑芹委托代理人王會華、譚化新,被告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書云、謝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淑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償還1998年12月31日借我的二筆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叁萬元整(¥30000.00元);2、從1998年12月31日起至款項全部還清之日止以3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息6%計算的利息;3、訴訟費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1998年12月31日原唐某供電局勞動服務公司玉田分公司財務主管會計穆懷余給我打電話說公司財務緊張借叁萬元錢公司周轉用。因我丈夫王會華是公司經理為了維護他,我就答應了,共借唐某供電局勞動服務公司玉田分公司現(xiàn)金二筆(一筆29000.00元,一筆1000.00元)共計:叁萬元(30000.00元)當天我把錢叫我丈夫王會華拿去公司交給財務主管會計穆懷余了,玉田分公司給開了兩張收據1000元一張,29000元一張,穆會計并簽了字,寫清了事由和交款經手人,并加蓋了公司財務專用章(提供的兩張收據附后)。到1999年7月12日唐某供電局勞動服務公司玉田分公司被唐某供電局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接收了,并對于玉田分公司予以了注銷,并封存了賬號和資產(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關于注銷玉田分公司準備工作的會議紀要的文件附后)。我知道了消息后找到穆會計要玉田公司欠我的叁萬元錢,廖會計說現(xiàn)在沒辦法還,上邊公司把玉田公司的賬全封了,等清理完后你找接管公司要就行了。之后我找到接管公司: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的書記兼經理楚建華討要此款多次,至今未還給我。唐某供電公司玉田分公司審計報告中的應付賬款待清算賬款表六中也明確了欠我叁萬元錢未還給我的證據附后。綜上所述,被告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此起訴主張我的合法權益,望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辯稱:一、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關于原玉田分公司王會華遺留問題的會議,召開時間為2009年7月1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原告訴稱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二、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關于原玉田分公司王會華遺留問題的會議紀要、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關于王會華所提問題的解釋,證實王會華(原告丈夫)同意被告僅支付拖欠其住房公積金,其余問題均不再追究,即王會華代表原告已經放棄了對被告的債權。以上兩份證據原為原告起訴時向法院提交,但是在開庭時卻并未舉證,可見原告發(fā)現(xiàn)了證據中放棄債權的意思表示,故而并未舉證,也證實了原告放棄債權的意思表示真實,現(xiàn)在卻出爾反爾,違反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綜上所述,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任淑芹與王會華系夫妻關系,王會華原系唐某供電局勞動服務公司玉田分公司(以下簡稱玉田分公司)經理。1999年7月12日,被告唐某華北電力實業(yè)總公司決定撤銷唐某供電局勞動服務公司玉田分公司,由王會華負責玉田分公司所屬各經營站點的業(yè)務終結工作,并負責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原告任淑芹現(xiàn)留存加蓋唐某供電局勞動服務公司玉田分公司財務專用章的現(xiàn)金收據2張,時間為1998年12月23日、31日,金額共計30000元,收款人為會計穆懷余(1999年因病去世)。原告稱曾多次找穆懷余催要款項,但因公司清算注銷等事宜一直未能償還。2008年7月16日,唐某市玉田縣檢察院接到反映王會華涉嫌經濟問題的申報材料,遂對原告王會華進行了調查,并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調查報告。被告稱原告在2008年之后并未向其主張過償還該30000元借款。
本院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原告主張其于1998年2月23日、31日向唐某供電局勞動服務公司玉田分公司出借款項30000元,并自1999起年向該公司會計穆懷余多次催要,根據原告主張的事實,玉田分公司對原告的債務已于1999到期。債務到期后,玉田分公司并未向原告返還借款,原告在債務到期日起就應當知道債權受到侵害?,F(xiàn)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起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被告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與法有據;原告主張的債權請求權因罹于訴訟時效,而喪失了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原告主張2017年才取得檢察院的調查報告并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效力,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任淑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任淑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賈文茜
書記員: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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