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綏化市。
被告趙某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綏化市。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綏化市。
原告任某與被告趙某鵬、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國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鵬、石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任某與被告趙某鵬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趙某鵬出具的借據(jù)證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規(guī)定,該借貸關系成立,合法有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規(guī)定,被告趙某鵬未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給付責任。被告石某某為被告趙某鵬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提供擔保,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石某某應對借款中的130,0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鵬償還原告任某借款16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石某某對借款130,000.00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00.00元,減半收取2,050.00元,由原告任某負擔300.00元,被告趙某鵬負擔1,7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國武
書記員: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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