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小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縣,系死者任志明之長子。
原告:任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縣,系死者任志明之次子。
原告:任欽澤,男,漢族,1946年12月11生,住四川省平昌縣,系死者任志明之父。
原告:易國述,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縣,系死者任志明之繼母。
原告任小某、任某、任欽澤、易國述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敏、金思成,湖北尚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慶市永川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靖,系陳某某表弟。
被告:唐道永,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慶市永川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昌業(yè),湖北楚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市龍吉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qū)鳳城京華小區(qū)A棟19號。
法定代表人:龍亮,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華,該公司員工。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qū)上清寺路9號環(huán)球廣場30樓。
負責人:梁新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慧,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云鹿路東段興祥大廈。
負責人:耿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銀華、晏燕,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任小某、任某、任欽澤、易國述訴被告陳某某、唐道永、重慶市龍吉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重慶龍吉運輸公司)、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下稱華安財險重慶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下稱平安財險泉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小某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思成、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魯靖、被告唐道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昌業(yè)、被告重慶龍吉運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華、被告華安財險重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慧、被告平安財險泉州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晏燕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被告重慶龍吉運輸公司當庭申請追加案外人唐遠超為被告,經(jīng)合議庭合議,認為該申請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當庭予以駁回。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任小某、任某、任欽澤、易國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陳某某、唐道永、重慶龍吉運輸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6萬元(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內(nèi)優(yōu)先賠償);2、被告華安財險重慶公司、平安財險泉州公司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陳某某、唐道永、重慶龍吉運輸公司按照比例分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2月28日,當事人任志明駕駛閩C×××××小型普通客車由四川省平昌縣前往福建省晉江市途中行至滬渝高速公路渝滬向1105KM+500M處時,因車輛左后輪胎破裂將車停于應急車道,隨后任志明及該車乘車人陳玉蘭、趙玉玲三人下車更換輪胎。03時58分許,被告陳某某駕駛渝B×××××貨車行至此地點時因偏頭看左側(cè)后視鏡未觀察到前方車輛情況,導致車輛撞上正在更換輪胎的任志明、陳玉蘭、趙玉玲三人,在撞擊過程中三人又與閩C×××××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擠擦,造成任志明、陳玉蘭、趙玉玲三人當場死亡,兩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任志明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陳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陳玉蘭、趙玉玲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據(jù)交警部門查明:渝B×××××貨車在被告華安財險重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購買不計免賠),閩C×××××在被告平安財險泉州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購買不計免賠)。任志明生前在福建省務工多年,應當按照其經(jīng)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任志明生前尚有父母需要扶養(yǎng)。由于本案主體眾多,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調(diào)解意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陳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后對責任劃分提出異議申請復核,因原告提起訴訟,致行政復核終止,認為承擔責任過重,望法院根據(jù)事實予以認定,賠償標準根據(jù)證據(jù)和事實予以認定。
被告唐道永辯稱:同意被告陳某某代理人意見。
被告重慶龍吉運輸公司辯稱:1、責任劃分同意被告陳某某代理人意見;2、涉案車輛渝B×××××靠在我公司名下經(jīng)營,同我公司簽訂掛靠合同的車輛實際人是唐遠超,我公司現(xiàn)當庭申請追加掛靠實際車主唐遠超參加本案訴訟。
被告華安財險重慶公司辯稱:1、同意被告陳某某的答辯意見;2、原告的訴請計算依據(jù)應該按照訴訟地湖北省標準計算;3、華安保險在事故發(fā)生后預付了11萬元的保險金;4、本次事故造成3位死者,賠償份額應均分;5、精神撫慰金有異議,被告陳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了刑事責任,民事部分不應承擔精神撫慰金,依據(jù)保險合同條款,精神撫慰金不屬于商業(yè)險范圍;6、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
平安財險泉州公司辯稱:1、責任事故劃分無異議;2、各項賠償請法院依法核算;3、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各方當事人身份信息、司法鑒定意見書、渝B×××××及閩C×××××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等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陳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任志明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陳玉蘭、趙玉玲無責任。被告陳某某、唐道永、重慶龍吉運輸公司對該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認定事實有異議,其理由為: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死者3人所處位置在應急車道上或應急車道以南,以南就是在慢車道內(nèi),按照道交法規(guī)定應立即轉(zhuǎn)移,任志明等3人維修車輛令3人處于危險境地,對任志明的這一違法行為沒有認定,而陳玉蘭、趙玉玲在應當知曉高速公路不能擅自維修車輛仍幫助維修,擴大了本次事故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此爭議的事實,2018年3月28日,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根據(jù)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大隊荊州大隊(下稱交警部門)委托作出司法鑒定意見:任志明等3人被渝B×××××重型倉柵式貨車右前角和右前側(cè)擦撞時,皆處在慢應急車道分界線上或慢應急車道分界線以南。2018年4月5日,交警部門在此司法鑒定基礎上作出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并作出事故認定,本院對此證據(jù)及事實認為,司法鑒定所及交警部門分別對事故發(fā)生形態(tài)、事故形成原因作出了專業(yè)性的理論分析,就任志明等3人是否處于事故發(fā)生時在慢車道內(nèi),提出異議的被告對此并未提出確鑿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被告陳某某、唐道永、重慶龍吉運輸公司的異議不予采信;對陳某某、唐道永、重慶龍吉運輸公司認為任志明、陳玉蘭、趙玉玲在應急車道維修車輛的違法行為交警部門未予認定的問題,本院認為,陳玉蘭、趙玉玲作為閩C×××××車上人員,其擅自下車并協(xié)助維修車輛,其行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但其身份系車上乘客轉(zhuǎn)換為車下人員,與違法穿越高速公路的行人有本質(zhì)不同,其違法行為應由閩C×××××車駕駛員任志明承擔,故本院對證據(jù)五事故責任書予以采信。
2、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即外出務工證明、流動人口登記證明、經(jīng)常居住地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被告重慶龍吉運輸公司認為不能達到任志明生前在福建務工的證明目的;申請法院調(diào)查取證的證據(jù)八,被告唐道永、重慶龍吉運輸公司、華安財險重慶公司、平安財險泉州公司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其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適用福建城鎮(zhèn)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對此證明目的,原告提交了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外出務工證明、生前居住地派出所流動人口登記證明、生前居住地村委會居住證明以及房屋租賃合同、閩C×××××小車截止2017年11月23日在福建泉州連續(xù)投保的投保單,其提交的證據(jù)與本院調(diào)查取證的證據(jù)相互映證,故本院對證據(jù)二、證據(jù)八予以采信。
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死者任志明生于1973年4月26日,共有兄弟二人(含任志明在內(nèi))。2018年3月6日,華安財險重慶公司在交強險內(nèi)支付原告30000元,唐道永支付兩原告15000元。渝B×××××貨車掛靠登記在重慶龍吉運輸公司名下,唐道永系渝B×××××貨車實際車主,陳某某系唐道永雇請的司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1、原告的精神撫慰金是否應計算;2、渝B×××××駕駛員陳某某、閩C×××××車駕駛員任志明對原告承擔的賠償責任如何劃分。針對焦點1,各被告認為陳某某已作為刑事案件被起訴,其承擔刑事責任后原告的精神撫慰金不應計算。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guī)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另原告訴請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內(nèi)優(yōu)先賠償,《交強險條例》中亦將精神撫慰金列入賠償范圍,即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主體為保險公司,故陳某某承擔刑事責任后原告的精神撫慰金應予計算。
針對焦點2,本院認為,閩C×××××車駕駛員任志明組織車上人員在高速公路上維修車輛導致擴大了本案事故的損失,根據(jù)過錯責任及過錯程度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渝B×××××駕駛員陳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對原告的損失認定如下:
1、原告主張的喪葬費27951.50元(55903元2)、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2、死亡賠償金780020元(39001元年×20年),原告主張以福建省城鎮(zhèn)標準計算,本院在證據(jù)分析中已作充分論證,故對死亡賠償金780020元予以確認;
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7859.20元,原告訴請為湖北省農(nóng)村居民標準,其中父親任欽澤52348.50元(9年×11633元年÷2),繼母易國述15510.70元(9年×11633元年÷6),各被告均對易國述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持有異議,認為沒有足夠證據(jù)證明任志明對易國述應盡贍養(yǎng)義務。經(jīng)審查,原告僅提供村委會證明,并無其他相應證據(jù),本院據(jù)此對被告辯稱意見予以采信,對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僅支持父親任欽澤52348.50元;
5、交通費4932元、住宿費2800元、施救費5400元,經(jīng)審查,交通費為受害人親屬支出票據(jù),其中含有油料費票據(jù),住宿費為收款收據(jù),證據(jù)雖有瑕疵,但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確有產(chǎn)生交通費、住宿費的必然性,本院對此酌情認定3500元,施救費5400元屬實際產(chǎn)生并支出,予以確認。
綜上,原告的損失合計為919220元。結(jié)合本起事故其他各案,本起交通事故各權利人在華安財險重慶公司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總損失為2812636.48元(本案913820元+周茂基案1013710.98元+占XX案885105.5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鑒于本起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各權利人在保險范圍內(nèi)獲賠金額應按比例分配,由華安財險重慶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35738.78元(110000元×原告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lián)p失913820元/本次事故應納入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總損失2812636.48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共計37738.78元。
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華安財險重慶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范圍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60%的賠償責任,該數(shù)額為528888元[(919220元-37738.78元)×60%],綜合另兩案應賠償原告339549元[1000000元×本次事故原告應納入商業(yè)險賠償?shù)膿p失528888元/本次事故應納入商業(yè)險賠償?shù)目倱p失1557620元(本案528888元+周茂基案549204元+占XX案479528元)];因閩C×××××車駕駛員任志明不屬本車第三者,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平安財險泉州公司僅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原告10000元;剩余40%的賠償責任由駕駛員任志明承擔,其承擔數(shù)額為342592元[(919220元-37738.78元)×40%-10000元)]。
華安財險重慶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賠付后的剩余部分189339元(528888元-339549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由重慶龍吉運輸公司與唐道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抵扣唐道永為原告墊付的15000元,還應賠償174339元。陳某某系唐道永雇請的司機,在本案系職務行為,對原告的賠償責任由其雇主承擔,但陳某某作為雇員,在高速公路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渝B×××××重型倉柵式貨車時看左側(cè)后試鏡未觀察到前方車輛情況,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其行為對事故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其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大,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雇員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陳某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原告任小某、任某、任欽澤37738.78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賠付339549元,抵扣其先行支付的30000元,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還應賠付原告任小某、任某、任欽澤347287.78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賠付原告任小某、任某、任欽澤10000元;
三、被告唐道永、被告陳某某、被告重慶市龍吉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連帶賠償原告任小某、任某、任欽澤174339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應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逾期履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收取10400元,由被告陳某某、唐道永、重慶市龍吉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黃行山
人民陪審員 郝芳
人民陪審員 付強
書記員: 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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