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趙錫中(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
任某某
張莉莉
張某
王雄志(河北元恒律師事務所)
孫鋼躍(河北元恒律師事務所)
保定市正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畢浩存(河北佳篷律師事務所)
佟艷紅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開區(qū)陽光北大街3117號。
負責人喬柯巖,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錫中,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莉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王雄志、孫鋼躍,河北元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定市正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南市區(qū)裕華西路292號門臉。
負責人宋春蘭,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畢浩存,河北佳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佟艷紅。
上訴人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定興縣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關(guān)于停運損失,原審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審計,上訴人保險公司雖對鑒定結(jié)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審人民法院予以采納并無不當。保險條款約定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屬于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未提供履行特別告知義務的證據(jù),該條款對當事人無約束力。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9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guān)于停運損失,原審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審計,上訴人保險公司雖對鑒定結(jié)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審人民法院予以采納并無不當。保險條款約定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屬于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未提供履行特別告知義務的證據(jù),該條款對當事人無約束力。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9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克偉
審判員:王新生
審判員:李國慶
書記員:王向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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