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生于19801998年93月1211日,漢族,住城固縣,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劉飛,陜西盛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建偉,陜西盛卓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保慶,男,生于1968年6月19日,漢族,住勉縣,身份證號碼:612XXXXXXX********。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漢中市漢臺區(qū)東門外。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700709991091U。
代表人:趙凱,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文偉,陜西興振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歐天陽,陜西興振業(yè)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王保慶、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漢中平安財險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飛,劉建偉,被告王保慶,被告漢中平安財險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偉、歐天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116076.60元(王保慶已墊付115995.30元)、后期住院治療費用25000元、誤工費45000元(300天×150元/天)、護理費19500元(150天×13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250元(115天×50元/天+30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3600元(120天×30元/天)、殘疾賠償金66638元(33319元/年×20年×10%)、交通費1000元、財產(chǎn)損失8550.60元、鑒定費22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424元、車輛保管費400元,合計184723.90元,判令被告漢中平安財險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出限額部分由被告王保慶賠償。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變更訴訟請求中的醫(yī)療費為117085.16元(增加了城固縣醫(yī)院醫(yī)療費1008.56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17日13時許,王保慶駕駛陜FXXX**號小轎車沿309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肇事路段,左前角與相對方向任某某駕駛的浙GXXX**號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任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任某某傷情經(jīng)勉縣醫(yī)院診斷為:1.左鎖骨粉碎性骨折;2.左橈骨中段粉碎性骨折;3.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4.左股骨遠端開放粉碎性骨折;5.左脛骨遠端粉碎性骨折;6.左內(nèi)踝骨折;7.右腓骨下端骨折;8.胸骨骨折;9.多處軟組織擦傷;10.左膝關節(jié)損傷;11.右耳道耵聹堵塞;12.過敏性鼻炎。原告住院115天出院后,經(jīng)陜西漢中漢航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陜漢航司所(2019)法臨鑒字第657號《法醫(yī)學某某鑒定意見書》鑒定為十級傷殘;其后期住院醫(yī)療費用評估為貳萬伍仟元;住院時間評估為三十天左右。其誤工期評定為300日,護理期綜合評定為150日,營養(yǎng)期綜合評定為120日。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查,被告王保慶駕駛的陜FXXX**號小轎車在漢中平安財險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本次事故由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勉公交(茶)認[2018]第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保慶負全部責任,原告任某某無責任。綜上所述,被告王保慶駕駛陜FXXX**號小轎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前述訴訟請求。
被告王保慶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事故認定、受傷治療過程、傷殘等級及后期醫(yī)療費用鑒定等事實,認可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項目,對漢中平安財險支公司同意賠償?shù)馁M用均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賽車裝備損失及車輛保管費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賽車裝備費用過高,應適當予以調(diào)整。認為自己的肇事車輛在漢中平安財險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當先由漢中平安財險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再由自己賠償。原告受傷后,自己已墊付一部分費用,請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處理。
被告漢中平安財險支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事故認定、受傷治療過程、傷殘等級鑒定等事實,但認為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偏高,誤工費、護理費同意按每天80元計算,誤工期應計算13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30元計算,營養(yǎng)費應按每天20元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1000元,交通費認可100元。鑒定意見確定之后的醫(yī)療費不予認可,殘疾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財產(chǎn)損失、車輛保管費不予認可。原告主張的鑒定費及訴訟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保險公司已墊付11萬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處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事故認定、原告受傷治療過程、傷殘等級及后期治療費用鑒定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醫(yī)療費的計算及認定問題,根據(jù)原告提交的有效醫(yī)療票據(jù),原告在勉縣醫(yī)院住院支付醫(yī)療費115995.30元,門診支付醫(yī)療費1569.80元的發(fā)票,在城固縣醫(yī)院支付門診費6743041581.5630元,合計應為118654116076.9660元,原告經(jīng)鑒定后期醫(yī)療費評估為25000元,綜上,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的醫(yī)療費合計應為14365496141076.60元。原告雖提交了在城固縣醫(yī)院住院治療支付費用674.30元,門診支付334.26元,但該部分費用系傷殘鑒定評定后支出,應包含在傷殘鑒定的后期醫(yī)療費之中,本院不予認可。
2、關于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的計算問題,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受傷前在東陽市吳寧帥帥汽車修理廠收入證明,證明其受傷前從事汽車修理工作,并主張按150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因原告提交的吳寧帥帥汽車修理廠發(fā)放工資證明沒有相關財務人員簽名、沒有銀行流水憑證,不能準確證明其工資收入情況,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對此原告亦未提交東陽市吳寧帥帥汽車修理廠營業(yè)執(zhí)照及與該廠簽訂的勞務合同,故原告的誤工工資,本院只能參照一般司法實踐酌情確定為100元/天。關于誤工天數(shù),原告提交了漢航法醫(yī)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系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專業(yè)機構作出的公文書證,被告只對誤工期提出異議,因原告?zhèn)閲乐?,目前尚在恢復中,結合原告在勉縣醫(yī)院住院115天,二次住院評估30天,后期還在城固醫(yī)院住院及門診治療3,股骨遠端骨折手術治療恢復時間長等因素,對鑒定結論評定的誤工期300天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主張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天數(shù)計算符合本案客觀實際,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工資收入情況,根據(jù)本地一般司法實踐,本院酌情確定為90元/天。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以實際住院天數(shù)148145天(住院115天+后期二次手術住院30天)計算,標準應為30元/天,營養(yǎng)費標準為20元/天。故原告的誤工費應為3300030000元(300天×100元/天),護理費為1080013500元(120150天×9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4404350元(148145天×30元/天)、營養(yǎng)費為2400元(120天×20元/天)。
3、關于殘疾賠償金及殘疾輔助器具費的問題,原告雖系農(nóng)村居民,但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受傷前在永康市居住的證明及東陽市的居住證,證明其受傷前在浙江省務工期間有合法的穩(wěn)定住所及收入,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該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雖系農(nóng)業(yè)戶籍,但已不在農(nóng)村居住生活,不再以農(nóng)業(yè)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相關司法實踐精神,其殘疾賠償金應當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66638元(33319元/年×20年×10%)。原告通過網(wǎng)上購買拐杖一付支付66元,輪椅一輛支付358元,合計424元,符合原告?zhèn)榛謴蛯嶋H需要,本院予以確認。
4、關于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的計算問題,原告居住在城固縣XX鎮(zhèn),本次受傷嚴重,受傷部位主要集中在鎖骨、尺骨、橈骨、胸骨等部位,行動受阻較大,治傷及進行傷殘評定均需要專人陪護,保險公司只認可100元交通費顯然與實際不符,根據(jù)原告治傷過程、乘車區(qū)間,本院酌定為500元。原告受傷后精神損害可謂嚴重,但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明顯偏高,結合一般司法實踐,本院酌情確定為2000元。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應當由侵權人承擔。
5、關于原告主張的頭盔、賽車服、賽車褲等賽車裝備共計8550.60元,車輛保管費400元的計算問題,賽車裝備系原告在網(wǎng)上購買,原告提交了相關交易憑證,但原告不能舉證證明這些裝備全部損壞,且該裝備已使用一段時間,部分物品已經(jīng)取回,應存在一定的折舊費用,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后確定為60005000元,車輛保管費400元亦有相關的收條,被告王保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以上損失屬于原告間接損失,應當由侵權人王保慶賠償。
另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保慶墊付原告勉縣醫(yī)院住院費5995.30元、門診費1569.80元,支付生活費500元,合計8065.10元。漢中平安財險支公司已墊付11000011萬元,上述費用系同一起交通事故支出的費用,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一并予以確認處理。
本院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王保慶系陜FXXX**號小轎車的駕駛員、所有人,交警部門認定其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故王保慶系本案損害中有過錯的侵權人,應對事故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解釋》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故被告漢中平安財險支公司作為陜FXXX**號小轎車的保險人,應先在涉案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對被告王保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賠付,超出部分再由王保慶予以賠償。
綜上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等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任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141076.6014365496元、誤工費3300030000元、護理費1080013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50444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殘疾賠償金6663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500元、財產(chǎn)損失5000元、車輛保管費400元、鑒定費2280元,合計271536268568.966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中心支公司在陜FXXX**號小轎車的“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2萬元(醫(yī)療費1萬元+誤工費3300030000元+護理費1080013500元+殘疾賠償金66200665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143856140888.9660元(剩余醫(yī)療費13365496131076.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40435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剩余殘疾賠償金4381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24元),合計為263432260888.9660元,除已支付的11萬元外,再賠償153432150888.9660元;由被告王保慶賠償7680元(財產(chǎn)損失5000元+車輛保管費400元+鑒定費2280元),除過已墊付的8065.10元外,再由原告返還王保慶385.10元。
上述給付義務,限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任某某其他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0元,減半收取715元由被告王保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將繳費發(fā)票提交本院。
審判員 王建軍
書記員: 郭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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