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大慶油田信息技術服務公司工人,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彥平,系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大慶市紅崗區(qū)。
上訴人任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605民初8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任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詹彥平,被上訴人周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期間雙方?jīng)]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為,被上訴人周某自稱與上訴人任某訴前一直不認識,是于洋后來將借據(jù)轉(zhuǎn)交給自己的。證人賈某出庭作證借款時沒有被上訴人周某在場,出條時只有任某、賈某、于洋三人在場。關于本案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根據(jù)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不僅要有雙方之間的借貸合意還要有錢款的交付。本案中,從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看,上訴人與上訴人在訴前并不認識,也沒有相應的溝通及聯(lián)系,被上訴人周某只是將錢款交付給了劉某,無證據(jù)證明上訴人任某有向被上訴人周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及雙方之間達成了借款的合意。被上訴人周某提供的證人劉某及賈某的證言也均證明借款時周某并不在場,同樣不足以證明任某是向周某借款。故雙方當事人不存在借款的合意,雙方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被上訴人無權向上訴人主張權利,且被上訴人亦無證據(jù)證實其存在突破合同相對性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原審原告周某不具備債權人資格,依法應裁定駁回起訴。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胡海陸
審判員 陳麗
審判員 王鵬渤
書記員: 王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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