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大學文化,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首剛,男,河北守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武安市,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馬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首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馬某某于2016年2月7日從原告處借款23000元,被告借款后為原告出具借據(jù)。
上述事實,有證據(jù)借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從原告處借款,應當按照約定歸還借款。原、被告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應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任某某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利三 人民陪審員 韓德興 人民陪審員 孟 麗
書記員:李超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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