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正定縣。
委托代理人耿龍龍,系任某某丈夫,特別授權。
被告: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行唐縣。
被告:XX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行唐縣。
委托代理人宋國慶,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育才街56號9派大廈16層。
負責人:王江海,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于斌,該公司員工,一般代理。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侯某、XX飛、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建設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耿龍龍、被告XX飛委托代理人宋慶國、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代理人于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侯某經(jīng)本庭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任某某訴稱,2016年8月24日12時30分許,被告侯某駕駛冀A×××××號輕型廂式貨車(車主XX飛)沿團賈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新樂市化皮村與梁雪梅駕駛的冀A×××××微型面包車相撞造成梁雪梅、任某某、耿玉鳳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新樂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侯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梁雪梅、任某某、耿玉鳳無責任。冀A×××××號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杜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萬元。
被告XX飛辯稱,對于原告所述事故發(fā)生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方為任東會墊付醫(yī)藥費3000元,我方車輛在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對于原告損失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合理合法的損失由XX飛承擔。
被告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辯稱,XX飛所有車牌號冀A×××××機動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在法庭核實事故真實的情況下,我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一切間接損失,且我司已在2016冀01**民初字第(2703)號民事調(diào)解書在死亡傷殘項下賠付傷者耿玉風49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12時30分許,被告侯某駕駛冀A×××××號輕型廂式貨車沿團賈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新樂市化皮村與梁雪梅駕駛的冀A×××××微型面包車相撞,造成梁雪梅、任某某、耿玉鳳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新樂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侯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梁雪梅、任某某、耿玉鳳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到新樂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9月12日共住院19天,花醫(yī)療費19140.87元。冀A×××××號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杜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另查明,XX飛是冀A×××××號輕型廂式貨車車主,侯某系其雇傭的司機。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庭審筆錄、住院病歷、醫(yī)院收費票據(jù)等為據(jù)。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侯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被告XX飛系肇事車輛冀A×××××號車主,故應對原告所受傷害承擔民事責任。對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9140.87元,被告XX飛代理人對于原告提出的醫(yī)療費數(shù)額沒有異議。2、住院伙食補助1900元(住院19天×100元每天),被告XX飛對于住院伙食補助沒有異議,3、誤工費575.26元,住院19天,按2015年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計算(11051365×19=575.26元)。4、陪護費1900元,住院19天,被告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同意按每天原告提供的證明100元計算。5、營養(yǎng)費,原告訴請500元符合實際予以支持。6、交通費酌定200元。7、原告其他訴請,后續(xù)復查費4個月,每月2次,每次300左右,共8次2400元,出院后的誤工費180天,共18000元,出院后的飯費、營養(yǎng)費2000元,住院期間和出院后的交通車費500元,對于此部分費用未實際支出不予支持,精神損失費20000元,未達到傷殘程度不予支持,各項損失總計24216.13元。被告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系事故車輛冀A×××××號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人,且該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其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對原告的損失先行賠償。但在此次事故中還有梁雪梅受傷應在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2675.26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醫(yī)療費4000元,共計6675.26元。被告XX飛應賠償交強險外的損失17540.87元。
庭審中被告XX飛辯稱為任東會墊付醫(yī)藥費3000元,因其未提供證據(jù),被告否認,故對其辯稱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6675.26元
二、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XX飛賠償原告交強險賠付后剩余損失17540.87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原告承擔1255元,由被告XX飛負擔5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建設
書記員: 趙玉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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