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平山縣人,農民,住本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偉偉、許金華,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新樂市人,現(xiàn)住平山縣。
原告任元某與被告王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金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元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勞務報酬13000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承攬平山縣圣煜麗水灣神水園模板安裝工程。被告找來原告給其安裝模板。2016年9月原告的工作完成,被告應支付全部勞務報酬,尚欠原告13000元的勞務報酬未支付,并于2017年1月16日給原告等打欠條承諾2017年5月1日之前結清(有欠條為證),依據(jù)開發(fā)商平山縣圣煜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農民工勞務報酬的規(guī)則,先由農民工打勞務報酬收到條給承包人上交給開發(fā)商支付勞務報酬。原告等人給被告打了收到條后,被告卻不支付原告的勞務報酬。經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無故推諉。原告于2017年6月2日保全了被告的轎車一輛。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份,被告王某找到原告任元某、逯正山為其在麗水灣工地3號、4號樓干木工活。2016年底完工。2017年1月16日王某給其二人出具欠款證明“今欠平山麗水灣3#、4#樓工地木工班組25000元(貳萬伍仟元整)保證2017年5月1日之前還清王某2017.1.16”其中13000元為原告任元某的勞務報酬。經原告申請我院于2017年6月2日扣押被告轎車一輛。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欠款條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形成的事實勞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約提供勞務,被告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務款。被告王某出具欠款條,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應予認定。原告任元某稱欠款中的13000元系原告的勞務報酬,任元某、逯正山均無異議應予認定。關于利息應當自被告承諾給付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王某支付原告任元某勞務報酬13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元,保全費570元,共計633元,由被告王某負擔,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曉輝
書記員:茹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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