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丘市永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石門橋鎮(zhèn)106國道西側九建南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82713193033C。法定代表人:張友,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賈軍衛(wèi),河北誠研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廣太,男,該公司員工。被告:榮某建設工程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鐵西北大街136號四季花城(現(xiàn)代城)一號院2-121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付美榮,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長青,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任丘市永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榮某建設工程河北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任丘市永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任丘市永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原告任丘市永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郝文生
書記員:王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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