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虹橋路1386號文廣大廈12樓。
法定代表人謝明鑫,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小軍,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晶盛某糧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當陽市半月鎮(zhèn)中山路181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宗平,該公司會計。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馮友華,湖北弘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金。
被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宗平,湖北晶盛某糧油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
原告仲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某租賃公司)訴被告湖北晶盛某糧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盛某糧油公司)、王某金、孫某某、王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淑一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胡建華、代理審判員關俊峰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2015年2月14日,仲某租賃公司向本院提交《財產(chǎn)保全申請書》,要求凍結晶盛某糧油公司、王某金、孫某某、王某某的銀行存款2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2015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46-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晶盛某糧油公司、王某金、孫某某、王某某的銀行存款2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本案并由書記員張鵬煒擔任法庭記錄,分別于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仲某租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小軍,晶盛某糧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宗平、馮友華,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宗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金、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2日,仲某租賃公司與晶盛某糧油公司簽訂一份201407039號《買賣合同(回租)》,約定晶盛某糧油公司將其自行購買的荊州盈樂糧機制造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設備MPGL16拋光機2臺、MJXT42-1滾洞精選機1臺、TDSG50輸送機120米、125×4白米分級篩1臺、MPG150拋光機2臺、6SXM315包選機CCD3臺、60T涼米倉12個、TDSG50輸送機60米、DSTG-6斗式提升機32臺、30T米倉2組、DZS-6智能真空整形(兩面)1臺、DCS-50包裝機2臺、空壓機2臺、PCS-L411自動配米機1臺、DCS-3FK111智能真空整形(六面)1臺以4434787元的價格出售給仲某租賃公司。貨款在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后30日內(nèi)由仲某租賃公司以電匯方式向晶盛某糧油公司支付。自合同簽訂之日起,除須依法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xù)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從晶盛某糧油公司轉移至仲某租賃公司。對于依法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xù)的標的物,自相關所有權轉移手續(xù)辦理完畢之日起,標的物的所有權從晶盛某糧油公司轉移至仲某租賃公司。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仲某租賃公司后,標的物仍由晶盛某糧油公司占有保管或由晶盛某糧油公司交付給仲某租賃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其安裝、運輸費用由晶盛某糧油公司承擔。晶盛某糧油公司承諾本次買賣標的物從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回租)》之日起至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日止,其所買標的物無任何負擔或分項權利之設定以及牽涉其他債務關系的情形,若違反前述承諾自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晶盛某糧油公司還承諾其出售的標的物已依法取得公司有權機構(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同意或授權,同意向仲某租賃公司交付相關標的物的原始購買發(fā)票正本,在晶盛某糧油公司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全部義務后,仲某租賃公司將購買標的物的發(fā)票返還給晶盛某糧油公司。若雙方未能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則雙方無條件同意本合同自動解除。本合同因前述原因解除時,若雙方已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并導致標的物的所有權發(fā)生變更的,則雙方應盡力盡快將本合同的標的物恢復原狀。若非因可歸責于仲某租賃公司的事由而導致合同解除、無效,若仲某租賃公司已支付預付款、貨款或定金,晶盛某糧油公司應將所付款項及利息在收到通知后3日內(nèi)一并返還給仲某租賃公司,利息應從仲某租賃公司支付款項之日起到實際返還之日止按年利率20%每日計付。同時,雙方在合同中對不可抗力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的解決方式等進行了約定。
同日,仲某租賃公司與晶盛某糧油公司簽訂一份(201407039)《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仲某租賃公司將前述《買賣合同(回租)》中的標的物租賃給晶盛某糧油公司,租賃期限為18個月(即從2014年9月25日至2016年3月25日),首付款1634787元晶盛某糧油公司應于2014年9月25日前向仲某租賃公司支付。余下租金的支付方式為:租賃期限內(nèi)前12個月的標準為180000元/月,后5個月的租賃金標準為150000元/月,最后1個月的租金標準為140000元/月,晶盛某糧油公司在上述租賃期限內(nèi)應向仲某租賃公司共支付租金3050000元。租金由晶盛某糧油公司按月(每月25日)支付到仲某租賃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上述租金未包含增值稅稅額42500元,利息稅額42500元。晶盛某糧油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租金標準及時向仲某租賃公司支付租金,仲某租賃公司在收到租金后的合理期限內(nèi)向晶盛某糧油公司提供租金發(fā)票。在租賃期限內(nèi),若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一年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較起租日而言上浮達到10%或以上的,仲某租賃公司有權對租金費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調整,且無需事先征得晶盛某糧油公司的同意,但事后應以電郵或傳真的方式通知對方。租金調整日之前各期租金以及租金調整日當期租金金額不變,自緊接著的下一期租金支付日開始,每期租金均按調整后的數(shù)額計收,晶盛某糧油公司應按仲某租賃公司的租金費率調整通知所規(guī)定的金額支付租金。若晶盛糧油公司未按約定期限支付租金,即視為晶盛某糧油公司違約,仲某租賃公司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賃物。同時依法享有對晶盛某糧油公司的求償權、追償權或救濟權,并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按年利率20%支付違約金。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晶盛某糧油公司應向仲某租賃公司交納250000元(不計算利息)的保證金,作為對本合同的擔保。租賃期限屆滿前,若晶盛某糧油公司按時支付并清償完畢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后,其對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應于租賃期限屆滿之日60日前書面通知仲某租賃公司。同時,晶盛某糧油公司在購買租賃物時可用保證金抵扣貨款。在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對提前解約、通知送達、保險、維修、修繕、租賃物毀損滅失、擔保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同日,雙方簽訂一份《租賃物交貨驗收證明書》,確認仲某租賃公司已將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交付給了晶盛某糧油公司。2014年9月2日,仲某租賃公司與王某金、孫某某、王某某簽訂一份201407039《保證書》,約定王某金、孫某某、王某某在晶盛糧油公司履行前述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nèi)對前述合同項下的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仲某租賃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而產(chǎn)生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4年9月30日,仲某租賃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晶盛某糧油公司支付貨款2463515.50元。按雙方合同約定,晶盛某糧油公司應向仲某租賃公司支付租金3050000元,截止2014年12月25日,晶盛某糧油公司共向仲某租賃公司支付租金460000元,尚欠仲某租賃公司的租金2590000元。
2014年9月2日,仲某租賃公司與王某金、孫某某、王某某簽訂一份《保證書》,約定保證范圍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違約金、賠償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同時,雙方在合同中對擔保性質等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同時查明,2013年9月4日,晶盛某糧油公司將本案所涉租賃物以12077290元抵押給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用于流動資金貸款,并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動產(chǎn)抵押登記書》。在本案訴訟中,仲某租賃公司明確表示在租賃期限屆滿后,對租賃物以1元的價格出售給晶盛某糧油公司。
本院認為:1、關于本案所涉《融資租賃合同》及《買賣合同(回租)》的性質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從本案的事實來看,仲某租賃公司具備融資租賃相關資質,晶盛某糧油公司以自己為出賣人并以自己所有的設備為租賃物作價4434787元(仲某租賃公司實際支付2463515.50元)出售給仲某租賃公司,在仲某租賃公司向晶盛某糧油公司支付相應貨款(2463515.50元)后,再由仲某租賃公司將該設備回租給晶盛某糧油公司使用,晶盛某糧油公司向仲某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的事實表明,雙方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售后回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因此,仲某租賃公司與晶盛糧油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買賣合同(回租)》意思表示真實,屬有效合同。故本院認定本案性質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晶盛糧油公司辯稱本案所涉合同系借款合同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規(guī)定,晶盛某糧油公司未按約定期限向仲某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仲某租賃公司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因仲某租賃公司在本案中并未舉證證明此前其曾書面通知晶盛某糧油公司解除合同,在仲某租賃公司直接起訴解除合同并得到支持的情況下,合同解除的時間應溯及至晶盛某糧油公司收到法院向其送達起訴狀之日(即2015年5月15日),據(jù)此,本院確定仲某租賃公司與晶盛某糧油公司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截止當日,晶盛某糧油公司累計欠負仲某租賃公司4個月零20天的租金未付,另外加上晶盛某糧油公司欠付仲某租賃公司第三期租金80000元,其欠付租金共計為920000元【(4月×18萬元)+(20÷30)天×18萬元+80000元】。仲某租賃公司要求晶盛某糧油公司2014年12月25日起至判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時止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向其支付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晶盛某糧油公司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仲某租賃公司按雙方合同約定要求晶盛糧油公司支付違約金378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3、關于本案所涉《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仲某租賃公司能否取回租賃物的問題。由于晶盛某糧油公司在與仲某租賃公司簽訂前述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之前(2013年9月4日),其已將本案所涉租賃物抵押給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用于流動資金貸款,并在工商機關辦理了抵押登記。雖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并非絕對不能轉讓抵押財產(chǎn),但至少受讓人有代為清償債務以滌除抵押權的義務,而本案仲某租賃公司在其第二項訴訟請求中已明確表示,在晶盛某糧油公司不能返還租賃物的情況下,愿意接受晶盛某糧油公司賠償損失。因此,從簡化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提高交易效率原則出發(fā),本案不宜由仲某租賃公司取回租賃物,而以晶盛某糧油公司賠償其相應損失更為合理。
4、關于仲某租賃公司主張的損失數(shù)額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F(xiàn)因仲某租賃公司只向晶盛某糧油公司支付了融資租賃設備的部分價款(2463515.50元),且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也是按仲某租賃公司實際支付貨款計算的租金,同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屆滿后,其租賃物由晶盛某糧油公司以1元的價格予以回購后,其租賃物就不存在殘值問題。因此,仲某租賃公司只能以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內(nèi)晶盛某糧油公司尚未支付的全部租金為限向晶盛某糧油公司主張損失賠償數(shù)額??鄢⒛臣Z油公司已付租金460000元及仲某租賃公司在本案主張解除合同前的租金920000元后,晶盛某糧油公司應賠償仲某租賃公司的損失為1670000元(3050000元-460000元-920000元)。
5、關于保證責任問題。仲某租賃公司與王某金、孫某某簽訂的《保證書》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仲某租賃公司要求王某金、孫某某、王某某對本案所涉租金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證據(jù)確實充分。經(jīng)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第二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仲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湖北晶盛某糧油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已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
二、湖北晶盛某糧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仲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前的欠付租金920000元(2014年12月25日止)、違約金3780元。
三、湖北晶盛某糧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仲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賠償租賃物損失1670000元。
四、王某金、孫某某、王某某對上述三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駁回仲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7630元(仲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已預交),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共計32630元,由湖北晶盛某糧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2101040000369-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淑一 審 判 員 胡建華 代理審判員 關俊峰
書記員:張鵬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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