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以“送養(yǎng)”為名拐賣兒童的案件。被告人廖某、李某因犯拐賣兒童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萬元,法院同時追繳違法所得4.3萬元。
經審理查明,廖某與李某均為云南省巧家縣松梁子村村民。廖某與妻子育有七名子女。二人合謀以“營養(yǎng)費”為名,將廖某即將出生的嬰兒賣給他人。幾年間,廖某將其三女、五女、六女先后賣出,李某從中收取“營養(yǎng)費”共計4.3萬元,并將其中2萬元轉交廖某。

法院認定,廖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生育作為牟利手段,出賣三名親生女;李某明知廖某意圖,仍積極協助,居間介紹。二人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法院認為,二人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構成自首,依法減輕處罰;同時,二人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
無論行為人與被拐賣兒童是否存在親屬關系,只要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中轉兒童的行為,即構成拐賣兒童罪。本案中,廖某作為親生父親,以“營養(yǎng)費”為名非法獲利,李某從中協助,二人行為嚴重違背社會倫理與家庭責任。該案的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披著“送養(yǎng)”外衣的拐賣兒童犯罪的嚴厲打擊態(tài)度,震懾潛在犯罪,保護兒童權益,傳遞了守護兒童健康成長的堅定立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以及家庭的正常關系。本案中,廖某將其親生女出賣,嚴重侵害了兒童的人身權利及家庭倫理。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本案中,廖某以“營養(yǎng)費”為名出賣三名親生女,李某居間介紹,共同實施了販賣行為,符合該要件。
主體要件
拐賣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案中,廖某與李某均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符合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本案中,廖某與李某明知出賣兒童違法,仍以獲取“營養(yǎng)費”為目的實施犯罪,具備主觀故意。
本案中,廖某作為親生父親,李某作為協助者,二人的行為均滿足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法院綜合考慮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依法作出判決,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威懾力。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送養(yǎng)”為名掩蓋拐賣兒童罪的案件,揭示了披著親情外衣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倫理和兒童權益的嚴重侵害。
法律適用的精準性
法院準確適用《刑法》第240條,認定廖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女,李某居間協助,行為符合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判決綜合考慮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依法減輕和從寬處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兼顧公正與人性化。
社會倫理的嚴重背離
廖某作為親生父親,將生育作為牟利工具,出賣三名親生女,嚴重違背家庭責任和親情倫理。李某非但未勸阻,反而積極協助,助長犯罪。這種以“營養(yǎng)費”為名掩飾非法交易的行徑,不僅侵害兒童人身權利,更挑戰(zhàn)社會公序良俗。
司法震懾與教育意義
本案判決明確傳遞信號:無論是否存在親屬關系,只要以出賣為目的實施相關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法律絕不姑息。六年有期徒刑、罰金及追繳違法所得的措施,彰顯司法機關打擊此類犯罪的決心,對潛在犯罪者形成震懾。案件公開報道有助于提升公眾對“假送養(yǎng)、真拐賣”行為的警惕,凝聚社會保護兒童的共識。
兒童權益保護的現實意義
兒童是社會的未來,其人身權利應受到嚴格保護。本案中,三名女嬰被親生父親賣出,其成長環(huán)境和未來發(fā)展受到不可挽回的傷害。法院通過公正判決,為受害兒童討回公道,提醒社會各界加強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完善兒童保護機制。
基層社會治理的啟示
本案發(fā)生在偏遠村莊,反映出部分地區(qū)在法律意識、家庭教育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薄弱。廖某一家生育七子,經濟壓力可能促使其犯罪,李某的協助暴露出村級社區(qū)在道德約束和法治宣傳上的不足?;鶎咏M織應加強對多子女家庭的幫扶,普及法律知識,防范類似悲劇。
綜上,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依法懲治犯罪,傳遞了守護兒童權益、維護社會正義的立場。希望此類案件推動社會構建更完善的兒童保護體系,讓每個孩子在安全與關愛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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