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
受河南怡龍律師事務所指派,接受原告武X花的委托,做為其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了原告武X花訴被告黃X、武X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庭審,現(xiàn)結合本案案情和開庭情況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與被告黃X之間的借款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黃X出具的借條合法有效,被告武X麗做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原告的債權應受法律保護。
今天的庭審已查明,2014年10月16日和2014年12月1日,被告黃X以每次借款30萬的方式分兩次向原告借款60萬元整,并出具借條,約定月息貳分,每兩月付息一次,期限為6個月,擔保人為武X麗,原告與被告黃X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被告黃X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法受法律的保護,被告武X麗作為被告黃X的“所謂前妻”及借款的連帶責任擔保人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二被告均應向原告承擔還款責任和義務。
二、被告武X麗辯稱是受脅迫簽的擔保人,和被告黃X已經(jīng)在2013年離婚,不應該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純粹是無理狡辯,惡意逃避其應該承擔的債務。
需要著重說明的是,在法院電話通知二被告去法院領取相關應訴手續(xù)時,二被告卻拒不到場,無奈法院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向二被告發(fā)放了相關手續(xù),快遞查詢單上顯示二被告本人已經(jīng)簽收,被告武X麗在第一次開庭時卻拒不到場,在第一次開庭后,法院準備下判決書時,被告武X麗又主動找到法院,謊稱法院訴狀及傳票沒有收到,第二次開庭前又主動和原告協(xié)商還款,開庭時卻又辯稱是受原告脅迫簽的擔保人,和被告黃X已經(jīng)在2013年離婚,試想一下,原告作為一個將近6旬的婦女,在被告黃X、被告武X麗及其親戚均在場的情況下,怎樣會脅迫在人數(shù)上比自己占優(yōu)勢、且大部分都比自己年輕的一群人?實際情況是在2014年10月16日的借款到期后,原告去二被告家要錢,被告武X麗主動說被告黃X不還錢的話她還,并且為了讓原告放心,自愿在借條上簽字擔保,且武X麗娘家村委會、娘家村里的人都作證證明自2014年以來,被告黃X及被告武X麗還是經(jīng)常以夫妻名義回娘家,有時還在被告武X麗娘家小住幾天,村里人都認為他們還是夫妻,原告如果當時知道二被告已經(jīng)離婚是不可能把錢借給被告黃X的,純粹是因為被告武X麗和原告老家是一個村的,而原告一直認為二被告一直是夫妻才借錢給被告黃X的,被告武X麗在超過舉證期限,當庭申請和其是親戚的證人出庭作偽證證明原告脅迫被告武X麗簽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沒有任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可言。
三、二被告應依法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合同期內(nèi)未支付的利息及逾期還款產(chǎn)生的逾期利息,按月息貳分計息至還款之日,人民法院理應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卻一直推脫,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及部分合同期內(nèi)利息及逾期利息,嚴重違約,其除了應該返還借款本金外,根據(jù)《合同法》207條之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卑凑战钘l上的約定,被告分別應該在2015年4月16日及2015年6月1日前把借款本金返還給原告,然而時至今天開庭,二被告仍未把借款本息償還給原告,原告主張按借款期內(nèi)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完全在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依法應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見,請考慮采納。
原告代理人:王勝利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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