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新樂市。
委托代理人:劉玉峰,河北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華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
被告:伍某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
原告付某與被告張華林、伍某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華林、伍某美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償還欠款96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2、被告承擔訴訟費有關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從事電熱毯加工行業(yè),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從事電熱毯銷售。原告供應被告貨物,被告收到貨物后,以資金緊張為由,拖欠貨款。至2016年7月4日累計拖欠原告貨款11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欠款20000元,尚欠96000元,至今未清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被告系家庭經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償還欠款96000元,并賠償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
被告張華林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未答辯。
被告伍某美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付某與被告張華林存在電熱毯買賣業(yè)務往來,2016年7月4日被告張華林給原告出具欠條,欠條載明:“原欠:95002015年貨款:125400×0.95=119100共下欠1286002015年200件運費5000+原退貨運費7600=12600尚下欠116000情況真實:張華林2016、7、4”。原告庭審中訴稱,被告張華林已償還部分貨款共計20000元,剩余貨款96000元未清償。原告主張二被告是夫妻關系,對該筆貨款應共同償還,但未提供證據。
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欠條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以口頭或其他形式建立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張華林未能及時清結貨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條,該欠條雖未約定付款期限,但經原告催要后,被告仍不付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張華林給付貨款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借條上原、被告雙方之間沒有逾期利息的約定,故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的利率計息,自原告起訴之日始。原告主張此欠款系被告張華林、伍某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應共同償還,但未提供二被告關系證明等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張華林、伍某美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張華林給付原告付某貨款9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的利率計息,自2018年10月8日始至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及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0元,減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張華林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22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復印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勝義
書記員: 李宜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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