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
汪慧(湖北浩澤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付某。
委托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付某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石壁潔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申請人:石壁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武印一村7號2樓,公民身份號碼××。申請人付某與被申請人石壁潔系夫妻關系。2009年,被申請人石壁潔出現(xiàn)心理問題,后診斷為心境障礙伴××性癥狀。對此,申請人付某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石壁潔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湖北省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受本院委托,于2015年7月17日出具鄂人醫(yī)精鑒所(2015)精鑒字第269號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書的精神檢查及分析說明部分記載:神志清楚,敘述條理清楚客觀,未獲幻覺妄想內容,情感顯抑郁,內省力大部分存在。
經(jīng)鑒定,被申請人石壁潔目前的表現(xiàn)符合CCMD-3心境障礙伴××性癥狀的診斷,現(xiàn)處于間歇期,故評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谏鲜鲨b定結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付某的申請。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經(jīng)鑒定,被申請人石壁潔目前的表現(xiàn)符合CCMD-3心境障礙伴××性癥狀的診斷,現(xiàn)處于間歇期,故評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谏鲜鲨b定結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付某的申請。
審判長:張承霞
書記員: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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