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艷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興縣。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
原告付某某的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52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因被告向原告支付過17個月的利息,故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月息20‰的利率標準自2016年11月7日起支付利息至債務實際履行完畢之日”。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7日,原告與二被告簽署借款合同,被告張某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期至2015年12月7日,同時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20‰,還款方式為每月打利、到期還本。被告張某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借款期滿后被告未能按時償還借款,后期也不再支付利息。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被告張某某、張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jù)如下:證據(jù)一、被告張某某、張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主體身份;證據(jù)二、借款合同一份,證明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的時間、金額和期限,擔保人張某對該筆借款承擔擔保責任;證據(jù)三、被告張某簽署的對賬單一份,證明被告收到借款的時間和約定的利率為月息20‰。本院依法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證據(jù)一經本院核實,對其證據(jù)效力予以認定;證據(jù)二能夠證明借款的時間、金額,且有借款人張某某和擔保人張某的簽字并摁手印,庭審中原告對借款形成過程進行說明,能夠證實借款事實的發(fā)生,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予以認定;對證據(jù)三,能夠證明雙方約定的利率為月息20‰,有被告張某的簽字及手印,且能夠與證據(jù)二相互印證,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予以認定。被告張某某、張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jù)。根據(jù)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經庭審調查,查明下列事實:2015年6月7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3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7日,雙方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20‰,還款方式為每月打利、到期還本。被告張某對該筆借款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張某某曾經按月息40‰的利率支付過17個月的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償還。
原告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艷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張某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原告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原告依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張某某亦應依約還款付息。原告付某某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3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原告稱其與被告張某某口頭約定按月息20‰的利率支付利息,雖然被告未到庭,但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張某簽署的對賬單加以佐證,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鑒于原告認可被告曾按月息40‰的利率支付過17個月的利息,且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按月息20‰的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超出法律規(guī)定支付的利息應當予以折抵,因此被告張某某應自2018年4月7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被告張某為擔保人,應對被告張某某向原告的此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張某某、張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對本案事實和理由進行質證和抗辯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張某連帶償還原告付某某借款本金共計3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被告張某某、張某按照月息20‰的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7日計算至借款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案件受理費1120元,減半收取560元,由被告張某某、張某負擔。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亞麗
書記員:石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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