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付長江。
委托代理人:荊雪蓮,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方某某林業(yè)局大砬子林場。
法定代表人:李士杰,該林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呂世龍,方某某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再審申請人付長江因與被申請人方某某林業(yè)局大砬子林場(以下簡稱大砬子林場)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終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付長江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認定“大砬子林場已履行了義務,將土地交付給付長江實際經(jīng)營,在經(jīng)營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應由付長江自行承擔,大砬子林場不存在違約,”屬認定事實錯誤。(二)案涉合同簽訂后,合同標的中的452畝土地被他人侵占,付長江一直未能實際耕種,系大砬子林場違約造成,該林場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一、二審程序違法。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一)大砬子林場與付長江簽訂的《沼澤地綜合性開發(fā)租賃合同》第一條第四款明確約定:“由大砬子林場負責付長江租賃土地面積內(nèi)的侵權(quán)訴訟,一切費用由付長江自理”。付長江在二審時自認:“我是林場的統(tǒng)計員,具體是場子上報的基本數(shù)字,對林場管轄的土地界限我都清楚。當時土地交易的時候,知道的就是只有此三家,是大砬子林場走的法律程序。當時簽訂合同之后,土地交付時,當時的土地就是三家侵權(quán)人”。二審庭審時法官問付長江:“你是否有書面材料證實你向大砬子林場提出主張,要求大砬子林場對其他侵權(quán)人提起訴訟”?付長江回答:“沒有書面材料”。本案中,付長江在一審時以大砬子林場構(gòu)成根本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其損失。但雙方簽訂合同時,付長江作為該林場的職工,對其租賃的土地現(xiàn)狀是明知的,大砬子林場亦按合同約定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明確了租賃土地的權(quán)屬并將租賃土地交付付長江實際經(jīng)營。付長江自認其沒有書面材料證實要求大砬子林場對其他侵權(quán)人提起訴訟,付長江舉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大砬子林場存在違約行為,故付長江主張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再審理由不成立。(二)如前所述,付長江舉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大砬子林場存在違約行為,故付長江主張大砬子林場應承擔違約責任的再審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付長江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洪亮 代理審判員 付向成 代理審判員 劉 平
書記員:陳秀玲 第2頁共2頁 第1頁共2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