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東風汽車公司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焦云燕,十堰市太和醫(yī)院職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五堰北街11號1棟3單元401號。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提起上訴,領取法律文書等。
被告李強。
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東岳路16號綠洲5A商務中心第22層05號。
代表人熊經(jīng)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磊,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撤回訴訟請求,代為提交、領取與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參加開庭審理,陳述事實和代理意見,并參加調查、質證活動,代為和解、調解。
原告付某某訴被告李強、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李強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付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付某某撤回對被告李強的起訴。
代理審判員 王瑞
書記員: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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