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立中
馬某某
付某某
王淑靈(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
原告:付立中,農(nóng)民。
原告:馬某某,農(nóng)民。
被告:付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淑靈,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付立中、馬某某與被告付某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立中、馬某某、被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淑靈出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本院認為,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間在承包河北遠大集團公司白廟子鄉(xiāng)精選廠改建及球墨管廠部分零星土建工程中原、被告存在合伙關系,已經(jīng)(2014)遷民再字第5號,(2015)唐民終字第298號生效判決予以查明認定。被告付某某對原告提交的河北遠大集團財務出具的付某某支款部分憑證有異議,但對自己的主張未舉出證據(jù)予以證實,因此,本院對原告主張合伙期間收入3040334元的事實予以認定。因二原告提交的與被告合伙期間支出賬目證據(jù)不足以支撐其合伙利潤1783502元的主張,而被告付某某又拒不提交合伙期間的部分合伙賬目,致使本院不能通過委托相關機構(gòu)對雙方合伙期間的賬目及合伙利潤進行清算。為公正合理處理雙方紛爭,本院以當時原、被告合伙期間與工程發(fā)包方簽訂部分合同為參照,向遷西縣隆峰建筑公司造價師進行了咨詢,造價師給出的意見是:按發(fā)、承包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發(fā)包方給承包方的利潤空間非常小,工程的實際利潤最高額度不超過10%。據(jù)此,本院酌定原、被告合伙期間的利潤為304033.4元(3040334元×10%),被告付某某應向二原告支付每人利潤分配款101344.47元,(304033.4元÷3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伙權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付立中、馬某某合伙期間利潤款每人人民幣101344.47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5月3日始至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0元,由原告付立中、馬某某各承擔6429元,被告付某某承擔26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間在承包河北遠大集團公司白廟子鄉(xiāng)精選廠改建及球墨管廠部分零星土建工程中原、被告存在合伙關系,已經(jīng)(2014)遷民再字第5號,(2015)唐民終字第298號生效判決予以查明認定。被告付某某對原告提交的河北遠大集團財務出具的付某某支款部分憑證有異議,但對自己的主張未舉出證據(jù)予以證實,因此,本院對原告主張合伙期間收入3040334元的事實予以認定。因二原告提交的與被告合伙期間支出賬目證據(jù)不足以支撐其合伙利潤1783502元的主張,而被告付某某又拒不提交合伙期間的部分合伙賬目,致使本院不能通過委托相關機構(gòu)對雙方合伙期間的賬目及合伙利潤進行清算。為公正合理處理雙方紛爭,本院以當時原、被告合伙期間與工程發(fā)包方簽訂部分合同為參照,向遷西縣隆峰建筑公司造價師進行了咨詢,造價師給出的意見是:按發(fā)、承包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發(fā)包方給承包方的利潤空間非常小,工程的實際利潤最高額度不超過10%。據(jù)此,本院酌定原、被告合伙期間的利潤為304033.4元(3040334元×10%),被告付某某應向二原告支付每人利潤分配款101344.47元,(304033.4元÷3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伙權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付立中、馬某某合伙期間利潤款每人人民幣101344.47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5月3日始至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0元,由原告付立中、馬某某各承擔6429元,被告付某某承擔2642元。
審判長:趙印來
審判員:李榮興
審判員:郭凌云
書記員: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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