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宿艷會(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
焦某
裴雪蓮(河北馮增書律師事務所)
原告付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宿艷會,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焦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裴雪蓮,河北馮增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付某某與被告焦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我院于2013年10月29日收到訴狀,同年11月15日本院決定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13日、3月5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宿艷會,被告焦某的委托代理人裴雪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關于原告提交的2003年7月25日的借款350000元借據(jù)和2003年11月7日的借款158000元借據(jù),證實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計508000元。被告對借條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原告要求筆跡鑒定,被告不同意,亦為提交相反的證據(jù)證實借條的虛假,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兩張借條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2003年7月25日借款350000元、2003年11月7日借款158000元,雙方未約定利息,故利息應當在原告主張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進行計算,即2013年10月2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焦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某借款人民幣50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進行計算)。
案件受理費12480元,由被告焦某承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1248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本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關于原告提交的2003年7月25日的借款350000元借據(jù)和2003年11月7日的借款158000元借據(jù),證實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計508000元。被告對借條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原告要求筆跡鑒定,被告不同意,亦為提交相反的證據(jù)證實借條的虛假,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兩張借條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2003年7月25日借款350000元、2003年11月7日借款158000元,雙方未約定利息,故利息應當在原告主張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進行計算,即2013年10月2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焦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某借款人民幣50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進行計算)。
案件受理費12480元,由被告焦某承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張素利
審判員:張曉輝
審判員:霍玉東
書記員: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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