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爾勒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庫爾勒市檢一部刑訴〔2020〕657號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34261995********,彝族,大專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及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會東縣**鄉(xiāng)**村**組**號,本市無固定住址。2019年6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1月16日被庫爾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庫爾勒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庫爾勒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7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經(jīng)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凌晨6時許,被告人付某某步行至庫爾勒市大峽谷網(wǎng)吧內,趁被害人王某甲熟睡之際,將王某甲放置在電腦桌上的1部華為牌nova4手機盜走,后變賣。經(jīng)鑒定:涉案手機價值1100元。案發(fā)后贓款已揮霍贓物未追回。
2、2019年12月28日凌晨6時許,被告人付某某步行至庫爾勒市網(wǎng)星網(wǎng)吧內,趁被害人艾某某熟睡之際,將艾某某放置在電腦桌上的1部vivo牌S1手機盜走,后變賣。經(jīng)鑒定:涉案手機價值800元。案發(fā)后贓款已揮霍贓物未追回。
3、2020年1月2日凌晨7時許,被告人付某某步行至庫爾勒市大峽谷網(wǎng)吧內,趁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際,將王某乙放置在電腦桌上的1部OPPO牌R9手機盜走,后變賣300元。案發(fā)后贓款已揮霍贓物未追回。
4、2020年1月4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付某某步行至庫爾勒市愛尚網(wǎng)吧東方一號店內,趁被害人趙某某熟睡之際,將趙某某放置在電腦桌上的1部小米牌MIX2手機盜走,后變賣。經(jīng)鑒定:涉案手機價值400元,案發(fā)后贓款已揮霍,被盜手機追回已發(fā)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扣押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共計26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庫爾勒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鵬鵬
檢察官助理:馬嘯
(院?。?/span>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庫爾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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