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女,1982年7月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寧安市東京城林業(yè)局。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懷霞,黑龍江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君超,黑龍江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牡丹江銀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該公司董事長。被告:劉某某,男,1970年12月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馬店鎮(zhèn)。
原告付某某與被告牡丹江銀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劉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付某某以需要繼續(xù)收集證據(jù)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付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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