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鹽山縣。
委托代理人張炳賢,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鹽山縣。
原告付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付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付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50元,應減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付某某負擔。
審判長 孫書通 審判員 王 麗 審判員 楊勝國
書記員:韓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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