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個體,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洪澤,河北泉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承德市供銷社企業(yè)集團總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武廟路東22號。
法定代表人徐瑞,職務總經理
被告承德市藍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加油站,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石洞子溝路北19號。
法定代表人劉占國,職務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付某某訴被告承德市供銷社企業(yè)集團總公司、承德市藍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加油站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承德市供銷社企業(yè)集團總公司、承德市藍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加油站的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付某某撤回對被告承德市供銷社企業(yè)集團總公司、承德市藍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加油站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付某某負擔。
審判員 范海泉
書記員: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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