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許子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被告: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并強令二被告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交付房屋、辦理過戶;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24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二被告將福華公寓4號樓2單元901室及儲藏間售予原告。同時承諾2014年7月24日前交付房屋。在簽訂協(xié)議后當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購房款現(xiàn)金45萬元(不含房貸)。該款項包括儲藏間及停車位。依據(jù)房屋買賣協(xié)議,應當由原告繼續(xù)償還銀行貸款,在原告償還部分銀行貸款后,因被告表示無居住處所,經(jīng)協(xié)商,原告將所購買房屋以租賃形式同意二被告居住,由二被告償還銀行貸款折抵租金。但二被告并沒有履行雙方約定義務,進行貸款清償,甚至占有房屋拒不過戶。故原告提起訴訟。許子信、吳某某未作答辯。原告付某某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供證據(jù):1、原被告所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一份,其中簽字為二被告本人簽字,并按手印。2、被告許子信為原告出具的收到房款證明憑條;3、商品房買賣合同書一份,證實本案涉案房屋系商品房,國家允許進行買賣。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24日,被告許子信、被告吳某某將位于鹽山縣福華公寓4號樓2單元901室及儲藏間(9號)、停車位(42號)以價款45萬元(不含剩余銀行貸款)出售給原告付某某,并于當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于2014年4月24日付清45萬元購房款,2014年7月24日前交付房屋,剩余銀行貸款由原告付某某負責償還。原告付某某按照合同約定,于當日向被告方交付了購房款45萬元現(xiàn)金。被告許子信、被告吳某某并未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繼續(xù)占有房屋拒不協(xié)助過戶。原告付某某訴至本院。
原告付某某與被告許子信、被告吳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子信、被告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付某某與被告許子信、被告吳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許子信、被告吳某某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已構成違約,原告付某某要求被告許子信、被告吳某某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確定的義務,交付房屋并協(xié)助辦理過戶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許子信、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原告付某某交付位于鹽山縣停車位,并協(xié)助原告付某某辦理過戶手續(xù)。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許子信、被告吳某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孔繁輝
審判員 劉建秀
審判員 王軍生
書記員: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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