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付某某,男,現(xiàn)住河北省隆化縣。
委托代理人:賀永成,河北承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譚某某,男,住河北省隆化縣。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譚某,男,住河北省隆化縣。
再審申請人付某某因與被申請人譚某某、譚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5民初1705號民事裁定及本院(2017)冀08民終265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jìn)行了審查。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付某某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王芳
審判員 李小龍
審判員 王繼軍
書記員: 劉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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