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趙某某
孫某某
原告付某某號。
委托代理人劉雅靜,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被告趙某某。
被告孫某某。
原告付某某與被告趙某某、趙某某、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劉雅靜,被告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孫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支單,借支單性質應為借款單。嘉捷公司雖在借支單中蓋章,但原告出借款項并未轉入公司賬戶,且被告趙某某在借支人處簽字,故應當認定原告與被告趙某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被告趙某某未向原告償還利息,將利息計入借款本金,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支單,故該利息部分應當計入原告出借本金,故原告出借本金為1201.9119元。被告趙某某未向原告償還借款,其行為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趙某某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原告提交的河北省農村信用社儲蓄取款憑條的流水賬號與存款憑條的流水賬號相同,可以認定被告趙某某存入個人賬號的70萬元及孫某某存入個人賬號674700元均系原告出借的款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qū)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民事責任?!惫时桓孚w某某、孫某某在接收存款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付某某借款12019119元及利息(以12019119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二、被告趙某某在70萬元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被告孫某某在674700元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218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支單,借支單性質應為借款單。嘉捷公司雖在借支單中蓋章,但原告出借款項并未轉入公司賬戶,且被告趙某某在借支人處簽字,故應當認定原告與被告趙某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被告趙某某未向原告償還利息,將利息計入借款本金,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支單,故該利息部分應當計入原告出借本金,故原告出借本金為1201.9119元。被告趙某某未向原告償還借款,其行為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趙某某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原告提交的河北省農村信用社儲蓄取款憑條的流水賬號與存款憑條的流水賬號相同,可以認定被告趙某某存入個人賬號的70萬元及孫某某存入個人賬號674700元均系原告出借的款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qū)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民事責任。”故被告趙某某、孫某某在接收存款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付某某借款12019119元及利息(以12019119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二、被告趙某某在70萬元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被告孫某某在674700元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218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審判長:蘇亞萍
審判員:李繼剛
審判員:閆曉娜
書記員:趙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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