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
趙俊棟(山西明煌律師事務(wù)所)
張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解建昌,該中心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俊棟,山西明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漢族,農(nóng)民。
原審被告王文青,男,漢族。
原審被告新絳縣豐華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臨夏線南社區(qū)。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運城中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原審被告王文青、新絳縣豐華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2015年11月27日二審審?fù)フ{(diào)查時,被上訴人張某某主動放棄原審判決醫(yī)療費中“襄陽市襄州區(qū)伙牌新農(nóng)合醫(yī)療費446元以及交通費100元”,向上訴人出具書面承諾;上訴人人壽保險運城中支公司當即申請撤回本案的上訴,并要求全部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不再減半收取。
本院認為:上訴人人壽保險運城中支公司在二審受理案件后,判決宣告前,自愿申請撤回上訴,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quán)益,據(jù)此符合撤回上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人壽保險運城中支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人壽保險運城中支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人壽保險運城中支公司在二審受理案件后,判決宣告前,自愿申請撤回上訴,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quán)益,據(jù)此符合撤回上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人壽保險運城中支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人壽保險運城中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柴勇
審判員:柳莉
審判員:王定強
書記員:童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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