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諒解書(范文)
【大理著名專家律師---馬培杰律師】
2010年05月04 日,駕駛人李XX駕駛云LXXXXX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高XX死亡。事發(fā)后,責任人李XX及時向祥云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報案,肇事者李XX軍即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而后被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后,李XX對受害者的賠償事宜非常重視,隨即于2011年06月05日預先支付給死者家賠償金50000.00元(五萬元),并積極促成其它民事賠償責任的進一步協商。
2010年06月20日,通過自愿協商,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雙方達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協議書”,現在已經履行。通過了解,我們得知肇事駕駛人員李XX上有老、下有小,是其家庭的主要經濟之柱?,F李XX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已經賠償,并對其過失行為產生的嚴重后果表示了懺悔,作為死者家屬,我們對李XX的過失行為也能夠諒解,因此請求有關司法機關在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時從輕處理。
此致
XX縣公安局
XX縣人民檢察院
XX縣人民法院
諒解人:高XX(死者之父)
張XX(死者之妻)
高XX(死者之女)
2011年06月28日
聞言審聽,筆動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釋法,拼理力爭;高懸義劍,拍案而起;人間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壓正!【云南(大理)著名學者型專家律師---馬培杰律師: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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