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互為被告):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團風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16622868452。
法定代表人王泳,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互為原告):張利珍,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團風縣。
委托代理人:王博,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再審申請人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張利珍及張利珍訴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2017)鄂1121民初6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F(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審查認為,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guī)定應當再審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 管小華 審判員 張 立 審判員 嚴 懷
書記員: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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