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
周貴德(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
馬某
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張寬
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某某城關鎮(zhèn)夢澤大道159號。
法定代表人龔建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貴德,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變更、撤銷訴訟請求,調解和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馬某,司機。
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渦北新城區(qū)銘居小區(q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工農(nóng)路四季陽光花園1號樓6-7樓。
委托代理人張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理權限:代為應訴、承認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調解和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訴被告馬某、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蚌埠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潘亞明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袁剛、人民陪審員涂桂華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貴德,被告馬某,被告人壽財險蚌埠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相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湖北省高速公路總隊四支隊云夢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馬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以及徐望梅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據(jù)事故過錯,被告馬某應向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作為皖C×××××號中型普通貨車的掛靠單位,應與被告馬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壽財險蚌埠支公司是皖C×××××號中型普通貨車的保險人,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再由被告人壽財險蚌埠支公司按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承擔;關于超出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由被告馬某承擔,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損失由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承擔。
關于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訴請的施救費1000元、修理費26770元、鑒定費1200元均真實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訴請的停運損失,參照交通運輸業(yè)標準,本院認定為1995元(40456元/年÷365天/年×18天),其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由被告馬某承擔,以上損失合計30965元。
綜上,本院確定被告人壽財險蚌埠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2000元,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外的損失25770元(30965元-鑒定費1200元-停運損失1995元-2000元),由被告人壽財險蚌埠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賠償15333.15元[(25770元-25770×15%)×70%];被告馬某賠償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其他損失4942.35元[(免賠金額3865.50元+1200元+1995元)×70%],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其他的損失由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自行承擔。是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賠償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損失20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損失15333.1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
三、被告馬某賠償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其他損失4942.3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已墊付款項憑雙方支付票據(jù)據(jù)實平衡結算。
四、駁回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被告馬某和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00元,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負擔5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相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湖北省高速公路總隊四支隊云夢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馬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以及徐望梅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據(jù)事故過錯,被告馬某應向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作為皖C×××××號中型普通貨車的掛靠單位,應與被告馬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壽財險蚌埠支公司是皖C×××××號中型普通貨車的保險人,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再由被告人壽財險蚌埠支公司按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承擔;關于超出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由被告馬某承擔,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損失由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承擔。
關于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訴請的施救費1000元、修理費26770元、鑒定費1200元均真實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訴請的停運損失,參照交通運輸業(yè)標準,本院認定為1995元(40456元/年÷365天/年×18天),其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由被告馬某承擔,以上損失合計30965元。
綜上,本院確定被告人壽財險蚌埠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2000元,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外的損失25770元(30965元-鑒定費1200元-停運損失1995元-2000元),由被告人壽財險蚌埠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賠償15333.15元[(25770元-25770×15%)×70%];被告馬某賠償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其他損失4942.35元[(免賠金額3865.50元+1200元+1995元)×70%],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其他的損失由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自行承擔。是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賠償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損失20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損失15333.1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
三、被告馬某賠償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其他損失4942.3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已墊付款項憑雙方支付票據(jù)據(jù)實平衡結算。
四、駁回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被告馬某和被告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00元,原告云某某鑫達出租車有限公司負擔5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履行。
審判長:潘亞明
審判員:袁剛
審判員:涂桂華
書記員:李琴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