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被告:隨州市食品總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聚玉街***號。法定代表人:王恒濤,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組力(代理權限:特別授權),隨州市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曉?。ù頇嘞蓿阂话愦恚?,湖北五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云某某與被告隨州市食品總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云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云某某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云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原告云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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