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于長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委托代理人:楊炳濤,河北寶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申請人: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
申請人于長花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解某駕駛的車牌號為冀R×××××小型轎車予以查封,保全標的額為5萬元。擔保人河北博興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以擔保金額為5萬元擔保函提供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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