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秀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張鳳學,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業(yè)。
原告于秀某與被告邵某某、張鳳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秀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邵某某、張鳳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于秀某訴稱,2013年1月23日被告邵某某、張鳳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42000元,當時口頭約定兩個月還款,雙方約定如發(fā)生爭議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被告逾期未償還借款,并以各種理由推托,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42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邵某某、張鳳學未出庭,亦未答辯。
原告于秀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向法院提交并當庭舉示證據如下:
證據一、借據一份。意在證明被告張鳳學、邵某某于2013年1月23日向原告于秀某借款人民幣242000元,借款人同意如發(fā)生糾紛,在于秀某所在地法院起訴。
被告邵某某、張鳳學未出庭,本院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權利。
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相關聯(lián),本院予以確認并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被告邵某某、張鳳學向原告于秀某借款人民幣242000元,并向原告于秀某出具了借據。借據中,雙方約定發(fā)生爭議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未約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經原告于秀某催要,被告邵某某、張鳳學并未償還借款,故原告于秀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邵某某、張鳳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42000元,訴訟費4930元由被告邵某某、張鳳學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于秀某主張被告邵某某、張鳳學向其借款242000元,有證據予以支持,雙方借款關系真實存在,被告未按期還款,已構成違約。故原告于秀某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邵某某、張鳳學償還借款本金242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邵某某、張鳳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于秀某借款本金24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30元,由被告邵某某、張鳳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顏燕
代理審判員 王春光
人民陪審員 周金路
書記員: 郭文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