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穩(wěn),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紹國,上海浩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中臣快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國莉,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琦,男。
原告于某穩(wěn)與被告上海中臣快遞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某穩(wěn)撤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穩(wěn)負擔。
審判員:劉魯寧
書記員: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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