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于百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叢日龍,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金輝,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振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建軍,河北俯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桂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建軍,河北俯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葉長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
原審被告:盧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
原審被告:承德金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圍場鎮(zhèn)金龍街(玉林學校對過)。
法定代表人:宮某某,經(jīng)理。
上訴人于百順、宮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賈振剛、張桂俠及原審被告葉長山、盧剛、承德金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縣人民法院(2018)冀0825民初19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于百順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從日龍,被上訴人賈振剛、張桂俠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牛建軍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宮某某、原審被告葉長山、盧剛、承德金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二原告與被告于百順間的500萬元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有效。2015年12月17日,原告賈振剛與被告金鑫公司簽訂的10份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對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于百順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時出借方依法不得請求借款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不主張被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被告方卻以借款合同關系終止通過還款協(xié)議建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為由要求履行還款協(xié)議中約定的以房抵債內容。因此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4月19日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中以3處商業(yè)房抵頂借款本息的相關約定是否有效、原告?zhèn)鶛嗍欠駳w于消滅是本案爭議焦點。在本案被告償還了半年利息后,再未償還借款本息時,雙方通過協(xié)商,對借款本息的具體數(shù)額進行了明確,協(xié)商確定以房抵債的房屋價格,欠款本息、履行方式等,此行為是雙方實現(xiàn)權利義務平衡的一種交易安排,屬雙方自愿行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這種交易安排應以不損害相對方利益為前提。本案中,被告公司對協(xié)議中的三處房屋的兩處已被法院查封、一處在金融機構已設定抵押應明知,但未告知債權人仍用其以房抵債,這種交易安排違反了民事活動中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損害了原告方利益,致原告方的債權不能實現(xiàn),因此還款協(xié)議中的這部份內容無效,據(jù)此2018年4月19日二原告為被告出具的收款條亦無效。原告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按民間借貸關系主張權利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賈振剛與被告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簽訂的用來作為借款合同擔保的10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有7份未在還款協(xié)議中協(xié)議用來償還借款,因此這7份合同自始無效,無須本院判決解除。還款協(xié)議中對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擔保數(shù)額部分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還款協(xié)議中未約定擔保方式,依法視為連帶責任擔保。被告方已支付的90萬元利息,雖高于年息24%,但低于年息36%且已履行,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于百順雖給原告出具了90萬元借條但為利息且未履行,因此過高部分依法予以減除,為60萬元,該利息計算至2016年12月16日止。從2016年12月17日起對借款500萬元以年息24%計息,60萬元利息依法視為本金從2016年12月17日始以年息24%計息。一審法院判決:一、解除原告賈振剛與被告承德金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簽訂的:圍順和-20157759號、圍順和20157751號、圍順和20157754號三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原被告各方于2018年4月19日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中用上述三處商品房價款抵頂原告借款本息的相關內容約定無效;2018年4月19日二原告為被告于百順、宮某某出具的收款條無效。二、被告于百順、宮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賈振剛、張桂俠借款本金500萬元,并自2016年12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5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息24%計息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被告葉長山、承德金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此500萬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于百順、宮某某追償;三、被告于百順、宮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賈振剛、張桂俠借款本金60萬元,并自2016年12月17日起以借款6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息24%計息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被告盧剛、承德金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此60萬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于百順、宮某某追償;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審判長 裴赤博
審判員 張認眾
審判員 高伶麗
書記員: 李云騏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