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淼,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漢族,現住天津市靜海縣。委托代理人:張志勇,河北榆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池良,該公司經理。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000109261087Y。第三人:劉永學,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漢族,現住天津市河西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于淼與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公司)、第三人劉永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中太公司在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被告住所地為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故申請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
經審查,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本案中,雙方訂立的居間補充協議第五條約定:本合同簽訂地為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如發(fā)生爭議,同意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依該約定,本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被告所提管轄權異議不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文貴
書記員:韓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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