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劉某某
毛秀峰
明光輝(黑龍江明銘律師事務所)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綏棱縣支行
楊榮春(黑龍江綏新律師事務所)
陳國滿
原告:于某某,男,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綏棱縣。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綏棱縣。
原告:毛秀峰,男,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綏棱縣。
委托代理人:明光輝,黑龍江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綏棱縣支行,住所地黑龍江省綏棱縣。
法定代表人:李淑華,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楊榮春,黑龍江綏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國滿,男,漢族,住黑龍江省綏棱縣。
原告于某某、劉某某、毛秀峰與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綏棱縣支行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某某、劉某某、毛秀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為由申請撤訴,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某某、劉某某、毛秀峰的撤訴。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于某某、劉某某、毛秀峰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為由申請撤訴,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某某、劉某某、毛秀峰的撤訴。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于某某、劉某某、毛秀峰負擔。
審判長:劉興華
書記員:張興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