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施楠,女,黑龍江嶸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田景范,男,黑龍江嶸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贛水路21號。
代表人葉青,男,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彥男,身份證號×××,男,1987年12月13日,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聯(lián)發(fā)街18號1單元4樓7號。
委托代理人房磊,身份證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肇源縣肇源鎮(zhèn)紅旗街13委52組67號。
原告于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楠、田景范,被告委托代理人吳彥男、房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案外人李金敏與被告簽訂機動車保險單(保險單號×××),由被告為案外人李金敏所有的黑A38B35號奧迪牌轎車提供保險服務,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346200元;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按規(guī)定執(zhí)行。保險期限1年(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四條第(一)項約定,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案外人李金敏依約向被告支付了保險費。2014年9月25日,案外人李金敏將該黑A38B35號奧迪牌轎車賣給于某某,經(jīng)于某某申請,被告于2014年9月26日同意,將投保人由李金敏變更為于某某。2014年10月14日22時,于某某駕駛黑A38B35號奧迪牌轎車在慶安縣慶迎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慶安縣熱電廠南側(cè)與前車李彥龍駕駛的黑NC0253號重型貨車尾隨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慶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被告均到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經(jīng)慶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彥龍無責任。事故責任確認后,哈爾濱寶馳拖車服務有限公司將于某某駕駛的黑A38B35號奧迪牌轎車拖至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天宇進口汽車維修中心進行維修,發(fā)生拖車費2000元,車輛維修費41901元。于某某向被告申請理賠時,被告以出險時于某某持有的駕駛證未年檢,已過有效期為由拒絕理賠。
本院認為:案外人李金敏向原告投保的保險標的物是黑A38B35號奧迪牌轎車,險種為車輛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等。原告購買黑A38B35號奧迪牌轎車后,被告即將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單項下的被保險人、投保人由李金敏變更為于某某,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于某某承繼了李金敏與被告保險合同項下的權(quán)利和義務。被告向投保人提供的系格式合同,審理中,被告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的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未生效,被告仍應承擔該不利后果。事故發(fā)生時,于某某的駕駛證雖已屆期沒有及時更換,但并不意味著駕駛證就此失效或者作廢。《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屬于管理性規(guī)定,違反該規(guī)定不會必然導致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因此,被告不能以于某某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為理由,拒絕理賠。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之內(nèi),2000元拖車費和41901元車輛維修費,屬于被告承保范圍,于某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理賠原告于某某車輛維修費41901元,拖車費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
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德昭 人民陪審員 徐威武 人民陪審員 趙 晶
書記員:郭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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