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留格莊檢察室刑訴〔2019〕27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0811981********,漢族,初中,個體,群眾,出生地山東省文登市,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文登區(qū)香山南路**號**單元**室,現住址山東省文登市香山南路**號**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海陽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3月28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海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10時15分許,被告人于某某駕駛魯******號輕型廂式貨車在海陽市**鎮(zhèn)**村**路由北向南倒車時,與后方步行的林某某發(fā)生事故,致林某某當場死亡。經法醫(yī)鑒定,林某某系頭部受巨大鈍性暴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經海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于某某負事故的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于某某主動到案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案件偵破情況說明、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鑒定意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酒精檢驗鑒定意見等;3.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4.證人證言:證人林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杜明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現住址。
2、偵查卷宗一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__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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