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于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楊瑞,河北楊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
被告劉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向東,青龍滿族自治縣升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某與被告劉某1、劉某2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中,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某訴稱,被告劉某1系被告劉某2之女。經宋桂茹(曾用名宋玉茹)介紹,原告與被告劉某1于2015年農歷2月8日訂婚。二被告向原告索要財禮120000元、押婚款1000元、看錢1000元、買衣服款1000元、押鞋款1000元、相親禮金4600元、四金首飾(價值31300元)。訂婚當日,原告給付二被告大禮60000元、押婚款1000元、看錢1000元、買衣服款1000元、押鞋款1000元、相親禮金4600元及四金首飾(價值31300元)。2015年農歷臘月經媒人說和定于××××年××月××日結婚,二被告不同意一拖再拖,根本沒有與原告結婚之誠意。不僅如此,被告無端增加結婚條件,原告根本無法滿足,結婚目的無法實現(xiàn)。原告因此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彩禮款68600元,返還購買四金款31300元。
本院認為,原告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及委托書上原告于某的簽名及按印并非于某本人簽名及按印,無法確定該訴訟行為是原告于某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據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于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小雙
代理審判員 唐成
人民陪審員 楊亦興
書記員: 段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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