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旭東。
委托代理人宋曉春,湖北海納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長發(fā)。
被告朱某某。
被告湖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易農(nóng)街8號1-4樓1-5號。
法定代表人祝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思源,該公司員工。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民主路786號華銀大廈15樓。
負責人劉洪,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琪瑋、胡逸漫,該公司員工。
原告于旭東與被告何長發(fā)、朱某某、湖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運公司”)、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平財保公司”)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旭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車輛損失鑒定申請,要求對鄂A×××××號小轎車在事故中的損失進行價值評估,并申請延期審理。2015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5年11月17日,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作出新法委字(2015)第65號公估報告。因本院依據(jù)被告何長發(fā)朱某某身份證注明的地址,以特快郵遞的方式向被告何長發(fā)朱某某送達應訴通知書時均被快遞公司退回。故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2016年1月19日分別以公告的方式向兩被告送達鑒定通知、延期審理通知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后,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由審判員何亞瓊擔任審判長,同人民陪審員徐斌,曹啟華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旭東的委托代理人宋曉春,被告何長發(fā)、朱某某、汽運公司、天平財保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已生效的(2013)鄂團風民初字第00466號民事判決書,案外人章蓓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任。被告朱某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應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原告于旭東自愿放棄對章蓓繼承人進行索賠的權利,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且未損害第三人及本案其他被告的利益,故該部分損失由原告于旭東自行承擔。因被告朱某某系被告何長發(fā)雇傭的司機,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精神,本院認為,被告朱某某作為被告何長發(fā)的雇員,對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并未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鑒此,被告朱某某應承擔的25%的賠償責任應由其雇主被告何長發(fā)承擔,故原告請求被告朱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汽運公司的責任,被告何長發(fā)將車輛掛靠于被告汽運公司這一事實,有(2013)鄂團風民初字第00466號民事判決書予以證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汽運公司與被告何長發(fā)就原告的車輛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天平財保公司的責任,被告何長發(fā)車輛在被告天平財保公司處辦理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這一事實,亦有(2013)鄂團風民初字第00466號民事判決書予以證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確定賠償責任;(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币虬凑眨?013)鄂團風民初字第00465號、00466號民事判決書,被告何長發(fā)車輛在被告天平財保公司處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僅剩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下的2,000元,故天平財保公司應先行在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2,000元內(nèi)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付,對于原告車損超過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的部分,由被告何長發(fā)及被告汽運公司按照25%的責任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余下75%的損失的賠償責任由原告于旭東自行承擔。
二、原告于旭東的損失如何具體賠付。
原告于旭東車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推定為全損,受損金額為213,162.47元,超過了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故由被告天平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于旭東2,000元。
原告超過交強險的剩余損失為211,162.47元,由被告何長發(fā)及被告汽運公司連帶賠償52,790.62元。(211,162.47元×25%)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內(nèi)賠付原告于旭東車輛損失人民幣2,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何長發(f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于旭東車輛損失人民幣52,790.62元;被告湖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何長發(fā)的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于旭東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370元,由原告于旭東承擔1,000元,由被告何長發(fā)、湖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3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1,370元,款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理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何亞瓊 人民陪審員 徐 斌 人民陪審員 曹啟華
書記員:姜帆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