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張亞朝
劉某某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卞福錄(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亞朝。
被告劉某某。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程海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卞福錄,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于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康海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亞朝;被告劉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卞福錄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過程及責任認定,事實清楚,有深澤縣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為證,當事人意見一致,應予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备鶕?jù)該款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強制險分項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原告和被告代穎按責任比例承擔。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內。則兩項損失共計8906.97+2900=11806.97元,扣除保險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剩余1806.97元,被告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該超出交強險限額損失應由劉某某負擔;原告其余損失誤工費7541.86元、護理費3190元共計10731.86元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內賠付。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20731.86元。被告劉某某已支付4500元,從中扣除被告劉某某應負擔的1806.97元,剩余2693.03元可由被告保險公司返還,則保險公司扣除返還劉某某的款項后應支付給原告的損失應為18038.83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于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8038.83元;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款2693.03元。以上賠償執(zhí)行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3元(原告預交)減半收取187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過程及責任認定,事實清楚,有深澤縣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為證,當事人意見一致,應予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备鶕?jù)該款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強制險分項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原告和被告代穎按責任比例承擔。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內。則兩項損失共計8906.97+2900=11806.97元,扣除保險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剩余1806.97元,被告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該超出交強險限額損失應由劉某某負擔;原告其余損失誤工費7541.86元、護理費3190元共計10731.86元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內賠付。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20731.86元。被告劉某某已支付4500元,從中扣除被告劉某某應負擔的1806.97元,剩余2693.03元可由被告保險公司返還,則保險公司扣除返還劉某某的款項后應支付給原告的損失應為18038.83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于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8038.83元;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款2693.03元。以上賠償執(zhí)行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3元(原告預交)減半收取187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康海龍
書記員:王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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