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男,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樂某某匯祥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負責人:張小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廣,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于某某與被告杜某某、樂某某匯祥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田松林,被告杜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孟令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運輸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chǎn)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受害人的損失侵權人應當進行賠償。本案中,交警部門作出被告杜某某負主要責任、周楠負次要責任、李晴無責任的事故認定,可以作為處理本事故的依據(jù)。冀BXXXXX號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三者險,故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于某某2000元財產(chǎn)損失后,按照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剩余損失70%的賠償責任。另查明被告杜某某駕駛的冀BXXXXX號機動車存在超載情形,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免賠10%的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超載系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且相應的保險條款內(nèi)容已通過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標志作出提示,該項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故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依法予以支持。事故發(fā)生時杜某某駕駛的機動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運輸公司,但杜某某與運輸公司均未提供有效證據(jù)佐證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被告運輸公司、被告杜某某對被告保險公司免賠10%的損失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于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1.車輛損失,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單方委托公估,車損數(shù)額過高,庭審后7日內(nèi)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不提交視為放棄,被告在7日內(nèi)并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系其自行放棄該權利,故其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從事故車輛照片可以認定由于撞擊該車毀損嚴重,且保險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jù)證明該車輛存在修復價值,故可以認定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全損結論。原告于某某主張附加稅但沒有提供票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認為依據(jù)車輛的毀損情況及殘余價值,公估報告中扣除殘值的數(shù)額過低,故本院酌情扣除車輛現(xiàn)有價值的25%即殘值為9757元,扣除殘值后車輛損失為29269元;2.拖車費3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公估費,該費用系原告于某某單方委托公估公司定損支出,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未參與協(xié)商確定評估機構的情況下承擔,顯失公平,因此產(chǎn)生的公估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拆解費,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中所附定損照片均為車輛整體外觀照,而非被拆解車輛的配件照片,無法與拆解費票據(jù)相印證,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在拆解過程中已向保險公司履行告知義務,該項主張缺乏充足的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于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29569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2000元、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70%并免賠10%為17368元,由杜某某、運輸公司連帶賠償保險公司免賠10%的損失部分為1930元,以上共計21298元。本院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于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車輛損失29269元、拖車費300元,共計29569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于某某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于某某損失17368元,由被告杜某某、樂某某匯祥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于某某損失1930元。
二、駁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7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于某某擔負177.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擔負192元,由被告杜某某、樂某某匯祥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擔負1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建
書記員: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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