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于德君,住黑龍江省。
委托代理人郎剛,黑龍江金海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育民,黑龍江高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財,住黑龍江省。
委托代理人柏安發(fā),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法院(2014)賓民初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退回上訴人于德君。
審 判 長 于顯春 審 判 員 高 陽 代理審判員 李 紅
書記員:張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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