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法定代理人:邢運江,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倩楠,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紅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以上三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西環(huán)路街道辦事處長洋淀村151號。系被上訴人于某某之子、于某某之弟、于紅葉之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建設北街16號31幢。
負責人:張存利,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艷茹,河北海岳(任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于某某、于某某、于紅葉、于海峰、張某某、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郵政速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25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中上訴人多承擔的30600元;二、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根據(jù)事故認定書記載,事故發(fā)生時車輛JD8219存在超載情形,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增加10%的免賠率,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附加險條款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第三項也對此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一審法院以事故車輛投有不計免賠特約險為由不予支持上訴人的免賠抗辯意見,顯然對上訴人不公,為此上訴人多賠付30000元;二、存尸費屬于喪葬費范疇,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喪葬費的情況下又支持存尸費顯然錯誤。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主張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增加10%的免賠率,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就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故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主張的增加10%的免賠率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由于受害人劉煥芝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必然產生一定的存尸費用,原審支持600元存尸費并無不妥。綜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衛(wèi)東 審判員 郭亞寧 審判員 余志剛
書記員:孫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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