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國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元某縣。
委托代理人:陳勝海,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住所地元某縣長春路25號。
法定代表人:陳吉玲,該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路路,該公司員工。
于國慶與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國慶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于國慶撤訴。
案件受理費115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智立強
書記員: 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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